近日,济南市启动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周,意味着浩荡的毕业大军即将来临。作为即将步入职场的新人,应该具备哪些技能?首先,要学会躲避劳动合同上的坑——
留有空白的劳动合同不要签!
遭遇入职要交押金、押身份证或毕业证,请果断拒绝!
如果单位告诉你,试用期表现不好延长试用期,请理直气壮地告诉TA,你违法了!
与老板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仅是职场的通行证,某些时候更是维权的“护身符”。但是,你留意过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吗?怎样才能避免掉入合同陷阱呢?
今天,济南日报邀请劳动仲裁专业人士带你学习关于劳动合同那些事,帮你“有法在手,职场无忧”。
遭遇“空白合同”擦亮眼
小齐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填写不完整的劳动合同,劳动地点、劳动报酬等条款处空白,只与公司进行了口头约定。工作半年后,公司通知小齐调至外地分公司外派工作,小齐不肯,公司便拿出单方填写劳动地点的合同威胁他解除劳动合同。
提个醒:
由于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填写内容不完整、甚至是“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现象时有发生。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一庭副庭长祁通介绍,在实践中发现,个别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在劳动合同上动手脚,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空白处填上对劳动者不利而对单位本身有利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确保劳动合同填写清楚完整,方可签名。同时需提高防范意识,适当保留证据,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签署空白合同而又难以举证的话,就会陷入被动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实际在某工作地点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以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由,随意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不签劳动合同“长点心”
小蒋应聘到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入职时该公司告知他有一个月试用期,期满表现合格双方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当一个月试用期满,公司又以到年底员工集中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迟迟不与小蒋签订劳动合同。小蒋不满公司的要求,又苦于未签劳动合同,不知该如何维权。
很多单位在招用职工后,为节约成本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看似聪明,其实是典型的因小失大。
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面临很严重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维护自身权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三庭庭长刘永明建议,劳动者在入职后如面对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注意搜集留存工资单、社保缴费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考勤卡、工作证、报销单据、工作照片等与工作有关的各种证据;搜集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比如曾以书面形式(申请书、电子邮件等)要求单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记录以及单位以各种原因不签订或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回复等;保存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证据,如通知书、有关文件或证人证言等。在完成上述取证工作后,可以向单位提出合理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单位仍不同意签署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除在校大学生及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审批招用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其他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有劳动的能力,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禁止使用童工。退休人员与单位、家政人员与雇主之间签订的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
试用期约定不能“一而再”
小王应聘到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入职时该公司告知小王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公司以小王未达到正式员工销售额考核标准为由,再次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小王向身边同事打听,得知大家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试用期三个月。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满不能多次约定,也不能延长。此外,对试用期的期限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只与小王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却安排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刘永明提醒,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小王可以额外要求公司按照转正后工资数额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拒绝原条件续约无补偿
小张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找小张续签合同,但是小张表示“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不再与公司续签。公司老总认为小张业务能力强,决定给小张涨工资,小张表示拒绝。几天后,小张听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应该按照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于是向公司索要。小张能如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据此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三庭副庭长王时霞提醒劳动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等,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说走就走“伤不起”
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的当天,小李下班前买了一张机票,向同事们发了一条告别短信后便把手机一关,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没想到,小李此前负责的业务客户因无人对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要求小李对此进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小李“说走就走的旅行”看似很美,实则会给单位带去不确定的危害,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小李一走了之,一旦给单位造成损失与单位发生争议,没有拿到终止合同的证明,再想到其他单位入职可能会被拒之门外。
王时霞介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不代表劳动者与企业一刀两断,再无瓜葛。恰恰相反,双方还各负后合同义务,互相制约。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应遵守保密约定;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延伸阅读:
遇到劳动纠纷,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庭长王海滨介绍,申请仲裁所需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一式N+1份(N代指被申请人的数量)、申请人身份证明1份、证据材料一式N+1份。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工资卡明细(银行打印)、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保部门打印)、录音录像(需刻录光盘)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律师代理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近亲属代理的,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及近亲属关系证明;公民代理的需提交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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