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4日)
教学厅函〔2001〕3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给张欣然换发大专毕业证书的请示》(师发字〔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高等学校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的规定补考,补考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1980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民发(1980)39号、(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80)教计字287号〕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的工资,按照同期同层次的毕业生低定一级,其见习期临时工资也相应的降低。按当时的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
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就业由学校推荐,单位录用时可同毕业生一样由学校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本科结业生具有报考研究生资格,也可以报考专科起点的本科修读第二学历。
请按上述精神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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