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依托科技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辖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计划。
2016年6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为您回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施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的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依托科技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负责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辖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全职或兼职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资金,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资金的总体投资水平。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和奖励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就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就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中长期人口发展计划和年度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卫生计划生育、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对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计划。
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计划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计划。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布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和责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有关职责,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年度目标。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由现居住地管理。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节常住人口总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整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第十五条
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中心城市的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的合理分布。
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适应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的生育调整、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的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标准化、优质的服务,并对当事人保守秘密。医生和助产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防止和减少产伤。
女人是独子和前夫生了一个孩子后再婚的丈夫,可以生两个孩子
上海计划生育服务规范为您解答:
(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双方婚前生过一个孩子,一个是独生子女的规定,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可以申请新婚姻法规定的正宗超生
绝对不可能,虽然现在可以交罚款了,但是愿意交社会抚养费就可以生了。
上海晚育产假多少天?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应当增加晚婚假七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晚育妇女增加晚育假30天,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产假期间享受同等待遇。《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贴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婚晚育奖励)符合要求
《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晚育妇女增加30天,配偶享受3天的晚育护理假。晚育假一般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产假期间应使用晚育护理假。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法定节假日推迟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晚婚妇女有权在上海享受30天晚育假,即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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