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补贴
一、创业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业时间以2017年9月26日为起点。
返乡农民工: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时间以2018年11月15日为起点。
大学生:对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报资料
《就业创业证》(返乡农民工可不提供)、身份证、社保卡、
创业补贴申报表、场租合同、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银行开户的基本账户信息、毕业证(仅大学生提供)等。
五、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创业担保贷款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个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LPR-150BP以下部分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申报条件
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及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信息等);
2.《南充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
3.属中小微企业的相关佐证资料;
4.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役的相关资料。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基本存款银行账户;
7.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资料(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信息、经营范围等);
2.用工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信息等)
3.《南充市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报审批表》;
4.提供服务后实际就业人员名单(须经本人签名);
5.招用的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返乡的农民工的相关材料(返乡农民工是指2019年度进行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登记的,凡是没有登记的需提供本人承诺函);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存款银行账户;
8.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的,按不低于300元/人的标准执行。组织同一对象到企业就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公益性岗位
超过6个月以上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人员。
1.《南充市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2.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
3.《就业失业(创业)登记证》。
对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大龄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1.《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3.《就业失业(创业)登记证》;
4.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社保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含申请当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每人每月120元补贴(全年144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30元补贴(全年360元)。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每人每月60元补贴(全年72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15元补贴(全年180元)。
脱贫人口就业帮扶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吸纳就业奖补
1.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
2.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三、载体扶持
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四、创业奖补
1.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2.支持脱贫地区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国、省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国、省补助资金外,市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外出务工补贴(助)
1.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适当给予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
六、公益性岗位安置
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按规定给予不低于3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3年。
七、培训期间生活(交通)费补贴
脱贫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交通)费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政策
一、失业补助金
申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1.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从申领之月起计算;
3.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1次。
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
办理须知
2.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能提升补贴
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5.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申请;
6.在下述网站之一能查询到相应证书信息: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或/
(2)四川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为1000元、中级(四级)为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2021年1-12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3.无严重违法失信等记录;
4.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分别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办理地点
失业保险参保地就业局或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四、失业保险金
申领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代参条件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
代参期限
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六、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2.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本款规定的待遇。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1.办理地点: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就业局。
2.所需资料: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领取人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职业培训补贴
一、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
“五类人员”);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二、培训方式
初始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在岗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
三、培训补贴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按照职业工种分类进行培训补贴,其中A类1500元/人次,B类1300元/人次,C类1200元/人次;创业培训1000元/人次。
根据学员培训后取得证书情况以及就业创业情况按相应比例进行补贴。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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