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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求职者来讲,简历就是敲门砖。
一份简历的好坏,也影响着个人的职业发展。
为此一些求职者选择铤而走险,小到增加自己的实习时间,大到伪造证书,在网上甚至能搜到编造简历一条龙服务。
让我们看一起案例
案件起源
2018年3月,小陈以人力资源总监的岗位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薪4万元。试用期满三个月后调薪至5万元且公司明文规定:入职需提交个人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明等相关证明,若资料伪造,则不予录用。
小陈在提交证明入职2个月后,公司通过职业诚信调查发现小陈存在伪造履历,为此,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了4万多元的工资报酬,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外,小陈还因伪造履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小陈在被辞退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3月到5月的工资及加班费8万多元、赔偿金4万元,社保费一千多元等。
仲裁委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驳回小陈的申诉请求。
9月,因仲裁无果,小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公司支付其工资及加班费,并支付拖欠的赔偿金。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中有小陈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
小陈的学历及其工作经验是应聘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职位的重要条件,因其重要资料均属伪造,并不具备该任职条件。
在职期间应得的工资,可参照本市的月平均数额。
由于公司已向小陈支付了4万多元,远超出其应得工资数故法院对小陈的工资及加班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陈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也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
小陈使用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驳回小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线普法
01劳动者伪造履历入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02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能获得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注意: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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