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1、每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表背面须粘贴考生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正反面;
2、每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须由考生本人核实信息并签字确认,表中所有内容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
3、《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不得涂改;
二、有免考课程的,提交办理免考手续的纸质材料。免考办理及材料:
(一)证书免考办理所需材料:
1、免考登记表1份,填写规范,信息真实有效,免考课程名称需与专业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一致,免考登记表上“在校同名课程名称”处填写证书名称等级、成绩等相关信息。
2、免考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复印件由各州市招办或县区招办审核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签字盖章。
3、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复印件由各州市招办或县区招办审核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签字盖章。
(二)同层次、同名称、同学分课程免考所需材料:
1、免考登记表1份,填写规范,信息真实有效,免考课程名称需与专业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一致,免考登记表上“在校同名课程名称”处填写原同等学历层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等级等相关信息,不得随意变更课程名称。
2、原同等学历层次成绩单原件1份,成绩单由原同等学历层次所在院校教务系统中打印,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印章,未加盖学校教务处章不能办理免考,考生需保证成绩单真实性和有效性,考试院将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办证资格。
(三)自考专、本同名、同学分课程免考所需材料:
1、免考登记表1份,填写规范,信息真实有效,免考课程名称需与专业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一致,免考登记表上“在校同名课程名称”处填写自考专科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等级等相关信息,不得随意变更课程名称。
2、自考专科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复印件由各州市招办或县区招办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签字盖章。
三、2016年前有成绩转档情况的,提交转档介绍信。
四、论文答辩成绩单、实践(实习、实验)课程成绩单
专科专业计划有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的,提交实践(实习、实验)课程合格成绩单1份,本科专业计划有论文要求的交论文答辩成绩单1份、凡论文答辩成绩单、实践(实习、实验)课程成绩单都必须加盖主考院校公章,加盖其他印章的不予受理。
五、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办理本科自考毕业证时,须提供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比对,经核实后由申报确认点盖章并签字,毕业证原件由申报确认点审验后退还给考生,不得将原件装入考生档案送省招考院,以防毕业证原件丢失。办理专科时,须提供高中、中专学历毕业证复印件,若无高中、中专、中技、职高毕业证的,则审核时需要查看考生是否进行了加考,报考大专文科的考生凡未取得高中、中专、中技、职高毕业证的,要加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代码:)(若专业考试计划中已有该门课程的除外);报考大专理科的考生,凡未取得高中、中专、中技、职高毕业证的,要加考“大学语文”(课程代码:)。
六、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七、准考证原件。准考证丢失的由考生提交情况说明。
八、2017年以前取得合格成绩的须提交单科合格证。单科合格证丢失的考生须提交情况说明。
九、考生更名的情况。
毕业证上的名字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名字不一致的考生,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或提交变更姓名的相关权威材料。更改名字未经过公安派出所批准的无效。
十、申报确认点(县区招办)、审核点(州市招办)必须在考生签字确认过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上盖章。
十一、考生在办证系统中上传照片时严格按要求上传照片
,要求:近期免冠淡蓝色底彩照,JPG格式,照片要求大小为10KB-30KB,照片高度为100-640像素,宽度为90-480像素。保证照片清晰,因所上传的照片将用于毕业证书,故因考生照片问题而导致毕业证书上照片不清晰、模糊等问题,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二、《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的管理。
州(市)招考机构、县区招考机构发给考生毕业证时,同时要发给考生1份《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不能只发给考生毕业证。3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由省招考院、主考院校或申报审核点、考生各持一张。如果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丢失,按国家规定不再补办,但可以有以下弥补办法:
毕业生登记表丢失,考生可写申请或情况说明交州(市)招考机构,州(市)招考机构将存档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盖章即可。如果州(市)招考机构将毕业生登记表丢失,必须为考生开具相关证明,考生持证明到省招考院查询、复印。毕业证丢失,考生可携带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然后带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张,到省招考院开具毕业证证明书。请各州(市)招考机构、县区招考机构妥善保管考生档案(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十三、伪造证明材料处罚办法
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严禁伪造。如果发现伪造证明材料者,即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假毕业证书,当地招考机构应立即没收交省招考院,省招考院鉴定后作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地招考机构执行。情况严重的,须报当地公安、纪检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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