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省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经交通部批准,方可在其自有或经营的船舶上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由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当地航运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台湾省海峡两岸航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两岸航运发展,维护正常航运秩序,发展两岸经贸关系,根据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港与台湾省港口之间的海上直接客货运输(以下简称两岸航运)。第三条两岸航运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是两岸航运业务的主管机关。第五条
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省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航运公司,经交通部批准,只能在其自有或经营的船舶上经营两岸航运业务:
(一)中国大陆或者台湾省的独资船务公司;
(2)中国大陆和台湾省的合资航运公司。第六条
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地方航运公司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航运公司,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划转交通部。
在中国台湾省注册的船舶公司,应委托其在mainland China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经船舶代理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第七条
航运公司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2)船舶信息;
(三)海运提单样本;
(四)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口之间的班轮运输协议和航运运价。第八条
交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由交通部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前款所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第十条未经交通部批准,外国船公司不得经营台湾省海峡两岸之间的双向直航或过境客货运输。文章XI
为两岸航运业务提供服务的大陆港口和船舶代理公司,由交通部批准并公告。
任何大陆港航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与两岸航运相关的服务。第十二条
未经交通部批准,港务监督机构不得为从事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船舶办理签证,港口不得为其装卸货物,船舶代理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代理业务。第十三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两岸航运及相关业务的,由交通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或者船舶代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不具备两岸航运业务资格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提供相关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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