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营业执照样本(1988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营业执照的种类、性质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主体资格的问题。文章详细阐述了营业执照的八种类型,包括颁发给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的不同版本营业执照。此外,文章还探讨了营业执照的性质,包括主体资格确立和法律适用。关于营业执照的性质,文章指出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不适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适用《公司法》或《营业执照》进行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最后,文章简要概括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提供的文章内容,该文章的摘要可以如下概括:

本文介绍了我国营业执照的分类、性质以及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主体资格的问题。文章详细阐述了各类营业执照的适用范围和变化过程,探讨了营业执照在确认企业主体资格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文章指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丧失经营资格,但仍可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同时,文章还讨论了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业主和自然人是否应重复列名的问题,以及在劳动争议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

1988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登记机关、注册号”;1994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发行对象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的分支机构。

人民法院营业执照样本

营业执照有几种?你们一般怎么用它们来区分营业执照的区别?

人民法院营业执照样本(1988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种类根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营业执照分为以下几类:1.1988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主要发给全民(国有)、集体和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集体。这个版本的《营业执照》也授予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注册的私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1988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为“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登记机关、注册号”;055-79000主要内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登记机关、注册号”。2.1994年版《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对象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按照《营业执照》注册的分支机构。1994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055-79000主要内容为“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3.2001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包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港澳台资企业(下同)。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内容与1994年版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分支”事关重大,“业务术语”称为“业务术语”。在实际操作中,2001版和1994版有区别,注册号和企业类型也有区别。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2001版,其注册号由各授权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进行编号。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而言,外商投资企业数量为“浙杭企独……”;中外合资是“浙杭企业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是“浙杭企业……”。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对《营业执照》进行了修改,将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细则》”字样全部删除。同年
1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的1995版,并要求在企业年检和变更登记时换发2001版营业执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已经失效,成为历史。4.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向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行。根据200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第19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发行对象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较1994版增加“实收资本”;“法定代表人”改为“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改为“公司类型”;删除“登记机关”,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055-79000,删除“登记机关”,加盖登记机关印章,注明登记机关。此外,对营业执照的字号和“通知”的内容进行了调整。5.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2006版《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2006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2006)第28 《营业执照》号《外国企业照会函》,与2001年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比,2006年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将经营期变更为经营期,企业类型变更为公司型。删除“分支机构”项,增加“实收资本”和“股东(发起人)”两项;规格改为A4。055-79000的“经营期”改为“经营期”;规格也改成A4。原2001版营业执照自2007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6.《营业执照》和《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发给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别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授予已登记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发给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上述八类营业执照,除目前与2006版交替使用的1994年版和2001年版《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今后将有6类营业执照。
班级。所以温岚说“中国有两种营业执照”,把早在2001年就废止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归为一类,这是错误的。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确认具有专业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属权限。055-79000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暂扣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实质上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的权限。其他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也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营营业执照的专属权限。因此,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诉讼案件时,可以致函核发营业执照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营业执照的性质、合法性和有效性。二、营业执照的性质营业执照的性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的确立;第二,主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调整。先说主体资格。温岚认为,“严格来说,公司的法人资格不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授予的,而是由公司的创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时授予的。这可以是其他行政机关授予的,也可以是司法机关确认的。”笔者认为,无论公司是否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但人民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绝不能确认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团体为法人。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营业执照记录为负面的企业最典型的就是名为集合投资的“红帽子”企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认定企业不是营业执照记载的集体企业,而是个人投资企业,从而确认其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仍然不是确认企业资格的行为,而是确认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行为,否则就有司法权侵犯行政权的嫌疑。假集体企业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仍需办理相关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相应的登记手续。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企业主体资格确认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专属权限,不与其他机关共享。法人属于企业法人的范畴。《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指“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制定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055-79000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055-79000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第12条
5.第(一)项也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这是一种行政许可。显然,法人或其他企业法人资格的设立,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具有双重性。它们既是取得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资格的凭证,也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凭证。055-79000第二十五条规定“登记机关颁发的《民法通则》为企业法人证书”;第三条第一款055-79000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自然应该具备经营资格。因此,《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必须载明“经营范围”。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国家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非公司制事业单位主体资格证书的问题,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此不再赘述。上述营业执照的种类中,已经涉及到登记主体依据什么法律规范颁发什么样的营业执照的问题。实践中最容易引起误解的,就是自然人(公民)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调整。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为两类:按照《行政许可法》登记的私人个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合伙企业。前一类前面有“私有”二字。不论企业本身或其分支机构,均发行1988年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具体类型在“经济性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列明;后一类个人独资加“个人”二字,合伙无前缀,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相应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笔者认为,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不适合对“个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适用《公司法》或《营业执照》进行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因为这些企业本身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范,其行为也不符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或《个人独资企业法》,因此如果确实需要参照上述法律,也应符合实际三。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主体资格。既然用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是否意味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主体资格证明就失效,主体资格自行消亡?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第173 《合伙企业法》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第106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颁布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废止),其依据是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的凭证这一点。从行政管理的效率来看,这两个文件的解释不无道理,但就企业法人资格终止或者非法人经营主体资格终止的实际操作来说,还是有点欠缺。055-79000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后,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这里不区分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是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所致,还是因其他原因所致。测试的程序
笔者认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已经丧失了经营资格,只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为注销登记和最终消亡做最后的准备。温岚否定“清算法人”理论,赞同“同一人格”理论。事实上,从温岚阐述的“同一人格”理论来看,与“清算法人”理论并无实质性区别,“同一人格”一词很容易让人误解为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法人能力没有实质性影响。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要受到新的行政处罚。当然,从民法的角度,温岚认为第三人善意处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能认定为无效的原因仍然有效。但它只是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然会面临行政制裁的结果。交易所得为非法所得,将被没收和罚款。“法人清算”,笔者认为并不是绝对禁止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交易。所谓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应当作广义的解释。例如,如果商品仍然存在于企业中,就应该允许销售,但企业不应该生产或购买用于销售的商品。也就是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只要不从事继续生产经营的活动,就可以作为清算交易处理。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利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

法院营业执照

人民法院的诉讼发票是什么样的。

人民法院只有诉讼传票。人民法院不是事业单位,没有发票。阅读!

个体工商户业主和自然人是否应该在诉讼中重复列名?

不需要。个体工商户可以雇佣劳动者作为雇主,但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实体,这种雇主的所有者或投资者要承担无限责任。工人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时,以老板为被诉方还是被告方?
第一种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拥有名牌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牌为当事人,但也应当注明名牌所有人的自然情况。登记所有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应当将名称和实际经营人列为共同当事人。
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赋予其经营的工厂、店铺的名称。车主的自然条件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住所等。
主要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以店铺名称登记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业主,要么将自己的产业转包出去,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要么更改店铺名称,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因此,仅以单一店名为当事人可能难以确定实际的劳动法律责任主体。因此,在确定当事人时应注明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二种方法:以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为XXX。主要原因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规定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是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法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不是当事人。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还应当注明字号所有人的自然情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经依法核准登记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有自己的名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有名牌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所有人(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并在诉讼文书中注明是名牌的所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注册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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