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根据申请认证机构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的最低价格(总价,不含交通食宿)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机构成员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努力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证机构成员开展。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认证机构成员应当执行本准则,必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所有成员监督本守则的实施。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根据申请认证机构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制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的最低价格(总价,不含交通食宿)。
(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价:
员工人数不足65人,初审最低价格为人民币;
员工人数66-125人,初审最低价格人民币;
员工人数126-275人,初审最低价格人民币;
员工人数276-1000人,初审最低价格为人民币;
员工人数1001-4000人,初审最低价格人民币;
员工人数超过4001人时,每增加一个审核员日,认证费至少增加2400元。
(2)两个系统合并初审最低价格为两个单一系统对应初审最低价格之和的75%;联合系统审核的初审最低价为相应三个单项系统初审最低价之和的65%。
(3)监审最低价为相应初审最低价的1/3;复评最低价为相应初审最低价的2/3。
【十】(四)考虑到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特点、复杂程度和行业风险,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最低价格可在上述限价基础上增加收费。
第五条
认证机构在实施相关认证活动时,应当承诺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费用标准,实际收取的认证费用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价格。
第三章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协会报告上一季度认证价格的执行情况。需提交的内容包括:季度发证总量、已执行本规范最低价的项目数、未执行本规范最低价的项目数。在h
第九条
各认证机构应当信守承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积极向协会举报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条
协会应对所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证机构实际认证费用低于最低价格的,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低于最低价格的,在一个认证周期内以明显更低的价格向同一客户提供其他认证服务的,视为价格违法。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各界对国家制定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费用进行监督。
第四章违规查处
第十二条协会对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协会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价格违法行为数量少,涉及组织规模小,未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责令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1。在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有多次价格违法行为,在行业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的;
3。隐瞒或者拒绝报告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3)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违反价格规则,在行业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责令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以5-10万元的罚款。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理事会予以除名,公开通报其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实,并处以10万元罚款。
1。在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违反价格规则,严重违反本规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一年内2次未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3。一年内累计2次虚报或拒报注册价格执行情况的。
对拒不支付违约金的违法认证机构,从其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并责令其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第十三条
协会对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后,通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协会的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违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投诉。
协会应对投诉内容进行重新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投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请常务理事会复议。行政会议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对协会常务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举报。
第十五条
违约金原则上用于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对反映认证机构经查证属实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如有违约金,一次性判给违约金的30%;如果没有清算
第十九条
本准则已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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