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更换和申请。
更换机动车登记证书由本人到注册地车管所申请,更换机动车登记证书需交验。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大疾病、残疾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更换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明代为申请。
(2)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换发。
机动车登记证书破损或者签注已满后;
行驶证、号牌的更换、换发,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的车管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
(3)更换车牌。
机动车号牌丢失、遗失或者损坏。
(4)驾驶证的更换和更新。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遗失、损毁,签注过期。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2。车主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
3。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纸质原件1份,由受理机关提供);
4。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拍卖,经仲裁机构依法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转移机动车所有权的, 且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破案后返还的被盗抢车辆无法提供登记证明需要补办的,还需提供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无机动车登记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0755-的证明。
5。首次办理登记证的,可由代理人办理,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代理人申请的,纸质原件1份,自备)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手机交管在线委托的,不再需要提交纸质《委托书》(电子版1份)。
3。注册证书原件(原件1份,自备);
4。《委托书》(如代理申请,纸质原件1份,自备)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手机交管进行网上委托的,不提交纸质《委托书》(电子版一份,自备)。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
3。换发车牌的,未丢失、遗失、损坏的部分要退回(自备);
3。属于换发行驶证的,需要返还未丢失、遗失、损坏的部分(自备);
温馨提示: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更换、换发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交管应用办理。
三。物质基础
《委托书》的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43条和第44条(订单号公安部第124号令)。
四。验收标准
1。内容真实;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填写表格
的说明
材料是真实的。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
1。《机动车登记规定》(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GYF〔2005〕270号);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费用: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份;
2。拖车反光号牌50元/面;
3。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
4。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面;
5。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份。
九。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2。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发放牌照或临时牌照;
2。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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