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爆破作业印发
单位资质许可证及管理工作
通知实施细则
鲁公通〔2021〕188号
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局:
现将《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证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
2021年12月27日
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储存安全评价指南》、《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和管理。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和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并相应颁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并相应颁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按职责管理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间,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无效的,自动终止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性。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禁止以其他形式变更、转售、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
第六条鼓励爆破作业单位配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推广爆破安全系数高的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提高爆破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第一次申请和受理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或市政府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申请,登录山东民用爆炸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填写相关信息。
第八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格的,应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及下列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属于合法生产活动和爆破作业区的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
(四)民用爆炸物专用仓库自有证明材料,经安全评估合格;
(五)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文件,以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流向管理、仓库管理、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治、风险评估及分级预警、应急预案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格的,应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申请表(附件2)及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确认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
(三)民用爆炸物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并经安全评估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钻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作业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专用设备清单;
(五)注册资本、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与申请水平一致的证明;
(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有关文件,以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流向管理、仓库管理、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治、风险评估及分级预警、应急预案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副本两份),统一使用A4纸张单面打印,活页装订,格式规范,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副本两份),统一使用A4纸张单面打印,活页装订,格式规范,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同时,提供与原始内容一致的服务PDF一份格式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当场更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并出具《民用爆炸物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的,发出《民用爆炸物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当场更正材料的,应当发出《民用爆炸物行政许可事项更正通知书》,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
对省公安厅负责的经营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流通程序,及时向省公安厅报告受理结果。
对省公安厅负责的经营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流通程序,及时向省公安厅报告受理结果。
第三章审查决定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民用爆炸物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选派三名省级爆破作业专家库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组应在接受任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书面审查和现场验证,如实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资格许可专家评审表》(附件3),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审批期内不计算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第十四条除实地考察外,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还可以委托仓库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协助核实民用爆炸物专用仓库治安防范设施的完整性。
经审批的公安机关研究审议后,拟同意颁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审批期内。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收到的群众实名举报信息,并依法处理。
无异议的,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颁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签发机关加盖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公章。省级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加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章换证审查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计划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准备有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公安机关提交到期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资格升级的,应当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准备有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公安机关提交换证申请。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更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八条(或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原公安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的有效期届满、资格升级、变更,应当按照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
管理和监督第五章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方便的原则,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执行许可和监督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和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工作。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欺诈、违反诚信自律要求的,不得继续参与审查、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训诫谈话,直至取消专家资格。
评审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评审的,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申请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回避请求。审批专家的回避,由审批公安机关决定。
审批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支付审批专家的劳动报酬。审查劳务报酬不得重复发放。参照相关标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动报酬标准〉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予以撤销。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民用爆炸物的采购、运输、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安全监督等业务。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重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发行机关应当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或者职权,降级其资质等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实从业范围。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者发生重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审查,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十条经营性爆破作业单位降低资质等级,3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被撤销资格的经营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督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市公安机关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基本情况。
审批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材料验证、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秘密检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通过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违法行为的线索,并组织专人认真核实。核实属实的,按照《关于印发的》〈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品违法犯罪奖励措施〉通知(鲁公通〔2021〕144)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依法严惩违法单位和责任人。
根据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要求,在山东省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统一实施公共安全破坏信托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被列为公共安全失信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山东)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涉爆行政处罚3次以上,涉爆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依法降低资质等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告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
地方公安机关对公安失信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重点监督,严格批准民用爆炸物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不低于、不低于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本细则中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等文件样式见《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样式的通知》(公开文字〔2012〕24
号)。
{n}《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许可委托16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委托期间,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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