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价格政策,在鼓励高质量、高价格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的最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住宿费):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引导认证机构成员自觉实施国家价格政策,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和《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努力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认证机构成员应当执行本规范,必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全体会员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价格政策,在鼓励高质量、高价格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的最低限价(总价,不包括交通费和住宿费)。
(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不足6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元;
员工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元;
员工人数为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元;
276-1000名员工,初审最低限价为元;
员工人数为1001-4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元;
员工人数超过4001人时,每增加审核人日,认证费至少增加2400元。
(2)两个系统结合初审的最低限价为两个系统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个系统结合初审的最低限价为三个系统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2)两个系统结合初审的最低限价为两个系统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个系统结合初审的最低限价为三个系统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三)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3;复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
(4)考虑到管理体系涵盖了产品的特点、复杂性和行业风险,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最低限价可以在上述限价的基础上增加。
第五条
认证机构应实施相关认证活动时,应当承诺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费标准,实际认证费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限额。
第三章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协会报告上季度认证价格的执行情况。提交内容包括:季度认证总量、最低限价项目数量、最低限价项目数量、未执行项目名称、认证类别、认证组织规模、环境因素复杂性和行业风险水平、认证费、未执行最低限价等。
第七条
认证机构一次性缴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拒不缴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竞争信用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认证机构。
第八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同行评估,监督检查认证机构认证价格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各认证机构应当遵守承诺,模范国家制定的认证费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条
协会应调查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认证机构实际认证费低于最低限价的,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低于最低限价但在认证周期内向同一客户提供其他认证服务的,视为违反价格。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认证机构实施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
第四章违反规范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
(1)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协会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违反价格的次数较少,涉及的组织规模较小,无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立即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内部通知批评,并支付违约金1-3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违反价格,对行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
3.隐瞒、拒绝执行认证价格。
(3)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价格违规行为频繁,对行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责令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并支付违约金5-10万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公开通报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实,并缴纳违约金10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经常发生价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规范,对社会影响;
2.一年内两次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
3.一年内隐瞒、拒报认证价格执行两次的。
拒绝支付违约金的非法认证机构,应当扣除相应的公平竞争信用保证金,并责令其补充公平竞争信用保证金。
第十三条
协会处理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后,通知国家认证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违法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协会提出上诉。
协会应再次核实申诉内容,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以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原则上,违约金用于调查和处理价格违规行为,包括奖励反映认证机构真实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违约金约金的,一次性奖励违约金的30%;未处罚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协会及时通知各认证机构实施本规范。
第十七条
组织行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资金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决,不向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协会必须对本规范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保密。
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经协会会长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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