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的补发和申请。
机动车登记证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机动车登记证应当提交机动车检查,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疾或者不可抗力不能申请机动车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凭有关证明申请。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
机动车登记证损坏或签注满后;
更换驾驶证、车牌、更换、申请机动车登记证,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处提出。
(三)换领号牌。
机动车牌照丢失、丢失或损坏。
(四)换驾照。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丢失、损坏、签注期满的。
二、申报材料目录
1.机动车牌照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2.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
3.机动车检查记录表(纸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4.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拍卖,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有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或者公安机关盗窃车辆不能提供登记证,还应当提交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自备);
5.第一次申请登记证的,可以由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交委托书(如代理人申请,纸质原件1份,自备)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网上委托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手机交通管理的,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电子版1份,自备)。
3.原登记证(原件1份,自备);
4.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手机交通管理在线委托委托书(如果委托书由代理人申请,纸质原件1份,自备)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则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电子版1份,自备)。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
3.属于换领号牌的,还需将未丢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交回(自备);
3.属于换领行驶证,未丢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应返还(自备);
温馨提示: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交通管理申请更换机动车牌照和驾驶证。
三、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三、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四、受理标准
1.内容真实;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填写说明
材料真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照费用收费标准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照费等收费标准管理的通知〔2005〕270号);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资源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项目:
1.机动车驾驶证10元/本;
2.拖车反光牌50元/面;
3.汽车反光牌照100元/副;
4.摩托车反光牌35元/面;
5.机动车登记证10元/本。
九、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对本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处提交规定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办理基本流程
1.车辆检查;
2.业务受理;
3.发放机动车登记证。
七、办理基本流程
1.车辆检查;
2.业务受理;
3.发放机动车登记证。
1.业务受理;
2.发放机动车登记证。
2.发放号牌或临时号牌;
2.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八、流程图
如何补办和更换驾驶簿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指南的主要内容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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