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审批建设住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职能。部门经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门牌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地名办公室颁发的变更门牌(原件)。
住房所有权户口本复印件样本
住房所有权户口本复印件。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权户口本复印件是澄清房子主人的身份,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证必须上交。复印件,这些three种类证件可以确权的是持有人。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居民身份证该法第12条
公民申请接收、更新和更换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从公民中提交《居民证》。身份证要求登记表“居民自发证之日起六十日内。身份证;交通不利的地区,手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天。公民申请接收、更新或更换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局制定。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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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提供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施细则?
绍兴市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为了规范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土地管理法律、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绍兴市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宅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的产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登记机构没有注册: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属于临时建筑或者违法建筑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第三第四条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2)验收;(三)公告;(4)审计;(五)记入登记簿;(六)颁发证书;(七)档案管理。
为了提供合法而且有效。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并申请房屋登记。权利和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一致,权利清房,经市或区政府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布。
第四在申请之前,如果您需要缴纳税款和出具证明、公证、违法和其他事项,根据职责要求,由有关部门先处理一下。
第五村委会收集农民的住房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时应确认申请人的身份、询问记录、签名和声明。材料关于真实性,在这个行政村。单位将材料集中在城镇(街道)上。镇(街道)出具的竣工证明并在签署意见后申请注册。材料发送注册机构接受。受理案件人员在受理时,提供给申请人材料审查,如不符合要求,告知改正。材料,待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第六验收后应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房屋的位置,房屋现状是否与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审批有关。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和完成。证明记录情况和房屋测绘一致吗?报告内容符合性,房子四壁是否清晰,必要时可以要求邻居。认证。
第七申请注册的公告ems 应在现场检查后进行。
注册公告机构规划将汇通镇(街道)设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以张贴的形式在相关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0天。内容包括申请房屋登记权利人类名称,房屋位置,房屋用途,房屋权利来源、住房条件(建造年份、结构、建筑区域、四面墙等。)、公告期、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内容。
通告期间如有异议,异议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异议。证明材料,已接受人员受理后,原注册申请即行中止,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第一条。委托的,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冰之村委会证明由他本人签发。涉及房屋处分已注册,its委托书应该处理公证。
第九条合法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跟房子登记。机构申请注册。(1)注册申请书(原件);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检查原件);
(3)申请人(土地使用权证书记录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查原件)和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原件)或房屋曾是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原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查原件);
(四)房屋登记申请书权利来源证明(原件):
1、土改期间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村、镇(街道)核发的房屋主体结构不变。证明,提供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继承和财产分析等。法律登记文件;
2.从土改到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建造房屋前,提供人民公社的批文。文件乡镇(街道)发放的房屋主体结构没有变化。证明以及相关的传承,分析制作等。法律该文件应予以登记。
不能提供的,由居委会提供。证明当事人出具的保证书和村委会、镇(街道)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合法同样的主题。证明,并由现场经过考察和公示,予以登记。
2、1982年2月13日《农村建房用地管理从条例实施到1994年4月18日建造的房屋需要经过人民公社(townships城镇和街道)。证明或经镇(街道)批准证明。
3.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后,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建设的房屋,需提供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城市规划建设许可证ps 和建制镇,或者征得镇(街)和规划的同意。部门确定的证明。
4.1998年1月1日浙江省城镇规划和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7年12月31日,经批准建设的房屋需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批准的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镇规划建设许可证ps 和城镇。
5、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审批建设住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职能。部门经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测绘报告(原件);(六)其他必要的。材料。城市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规划建制镇范围内的,需提供相关资料。资料按原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农村房屋登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处理超建面积。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设的房屋,经房管、国土、规划、镇(街道)联合核查,实际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批准用地面积或者实际房屋占地面积等于土地使用证上土地登记面积的:
1.底层布局符合审批要求的,超建部分由房屋测绘图上阴影处的镇(街)标注,并进行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区域进行登记;
2、超建一层(超建一层净高<楼层至檐口>在2.2米以上但低于核定楼层平均净高。情况),超建楼层在房屋测绘图上用阴影标注镇(街),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区域进行登记;
3、不属于或并存于上述两种情况的超建,房屋测绘图不得标明超建面积,房屋不予登记。机构根据已确定的区域或规划。部门确认并发布登记平面图。
4.根据2007年村庄建设计划批准建设的房屋,如果建在一个区域之上,将不予登记。
(二)《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设的房屋,经房管、土地、规划、镇(街道)联合核查,实际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批准用地面积的,不予登记。
(three)《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和楼层建设的房屋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原住宅权利申请房屋登记前死亡或者终止的合法关于权利持有人应当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同时提交原房子。权利仁德楼权利合法来源证明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根据不同的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有效姓名或者名称变化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或者户口书,工商部门由…发行名称变化证明等等)。
(二)门牌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地名办公室颁发的变更门牌(原件)。
(3)因部分拆迁导致房屋面积减少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测绘报告并由乡镇(街道)出具。证明等等。如因扩建、新建、加层等导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有必要提交相关的部门批准的有效性文件(原件)。
(四)同一所有人合并、分割(可以独立使用)房屋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测绘报告按合并或分立要求变更并经镇(街道)同意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户口书;(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土地使用权证书;
(5)证明房子的所有权转移了。材料(原件),主要包括买卖,交换。合同,经典公证赠与、分析制作、继承协议等。;(六)完税凭证或者减税、免税凭证(原件);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村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镇(街道)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证明。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不得在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的,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应该处理。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经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十六条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国家管理部门经批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7条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和登记,有关部门他们不应该被调查。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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