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挂失补办(设有抵押权的房产证丢失,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补办)

摘要:原告张某因房产证和土地证丢失,向武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补办,但因房屋存在抵押登记,需抵押权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原告未提供,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有法律依据,维持原判。本案涉及抵押权与补办房产证的冲突问题。

(2020)鄂01行终853号

原诉讼请求

房本挂失补办(设有抵押权的房产证丢失,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补办)

原告张某对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不服,诉原审法院,法院依法请求判决:
1.撤销《不予登记通知书》记通知书》;
2.要求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补办房地产两证;
3、责令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认定事实

2019年9月3日,
原告张以房产证、土地证丢失为由,向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下属的江岸区房地产登记窗口申请xx房屋补证手续。
并向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证书遗失、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协议等材料。

并向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房地产证书遗失、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协议等材料。

经查询,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登记。同时,向抵押权人了解情况后,
抵押权人向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与原告张有关的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等法律文件

同年9月25日,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张不予登记。
具体原因是:由于房地产有抵押,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权人需要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原审法院裁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市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19]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武办文[2019]25号),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市自然资源的统一确认和登记,并负责接受和处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所有权证书;(4)房地产地址、空间边界、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益的说明材料;(6)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材料。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房地产登记证、抵押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变更登记:(1)变更抵押权、抵押权人的姓名或名称;(2)变更担保主债权金额;(3)变更债务履行期限;(4)变更抵押权顺序;(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张主张其房屋产权证遗失,并向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补发相关证件。作为本案涉及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有权提出上述申请,

此外,还向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表、遗失房地产证书、身份证、户口簿、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协议等材料。

然而,由于房屋有抵押权,申请房地产产权证书必须涉及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因此,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告知原告张需要提供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然而,由于房屋有抵押权,申请房地产产权证书必须涉及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因此,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告知原告张需要提供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这并没有错。原告张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与银行无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拒绝联系抵押权人,拒绝提供抵押权人的书面材料,导致其补房地产权证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认定原告张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依法通知原告,程序合法。原告张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驳回了原告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张拒绝接受原判决,向法院上诉,被上诉人不处理房地产两证,不能买卖,不能偿还银行的钱。根据1993年实施的《武汉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被上诉人应当核实房屋的其他权证,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予以变更和撤销,但被上诉人不履行职责,不予重新发放,属于不作为。
2016年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已经实施,应当成为本案的重要参考。原法院认为,由于存在抵押贷款,必须涉及抵押变更登记,这是不合适的。

上诉人与银行之间的案件已经审结,代表抵押权的丧失,银行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变更预告登记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行政侵权责任,纠正原法院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行371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2、责令被上诉人补发两证,赔偿相应损失;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被判刑
二审法院认为,《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和所需材料。

上诉人张以房地产证、土地证丢失为由向被上诉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补充证明,但涉及房屋有抵押登记,因此涉及房屋补充房地产证明必须涉及抵押变更登记。因未提供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被上诉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不予登记通知书》在法律上有据且不当。

原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张的正确诉讼请求,应当依法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无法确定,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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