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验室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们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评估。12.实验室应严格保存和保存各种病原微生物,记录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类和样本的进出和储存,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级消防资格营业执照样本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如何办理?
企业需要具备消防二级资质,首先净资产超过600万元。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内的企业主要人员,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1、消防二级资质要求,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施工人员、质量人员、安全员、材料人员、材料人员等人员齐全,方可申请二级消防资质。
4.通过考核或培训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施工工程师)主持不少于2项本类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办理二级消防资质的另一个条件
二级消防资格营业执照样本图
新办二级消防施工资质需要哪些资料?
四川纬地资质服务提醒新二级消防施工资质要求:
1、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复核);
4.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原件复核);
5、企业项目经理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复核);
6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复印件(原件复核);
7.企业自有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清单
1.公司净资产需要达到1000万,需提供全套审计报告或当期财务报表的,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3.近五年来,我们承担了两个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项目(每个项目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合格。
3.近五年来,我们承担了两个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项目(每个项目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合格。
这是消防资质二级升级的条件。感觉不对吗?为什么没有人员证书的要求?因为建设部取消了考核升级资质中人员条件的要求。
使用可燃气体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实验室必须储存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必须放置在便于使用的明显位置,并由专人管理。所有人员应照顾消防设备,并按要求定期检查和更换。2.实验室储存的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如氢、氮、氧等)必须与火源和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堆放。严禁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烟花。3.不得随意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4.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线路和插头插座,保持良好状态。如发现火花、短路、发热、绝缘损坏和老化,必须通知电工维修。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应人走电断。5.使用电烙铁时,应放置在非燃保温支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使用后立即拨下电源插头。6.可燃气体钢瓶和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量
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和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用瓶。使用的可燃气瓶,一般应放置在室外阴凉、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进入室内,
氢、氧和乙炔不能混合在一起,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m上述距离。所有钢瓶必须用固定装置固定,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以免超过用电负荷。8.严禁在楼内走廊堆放物品,确保消防畅通。2、实验室化学品安全1。各级实验室使用的化学品必须由学校组织购买,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购买剧毒和易制毒药品,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并持有许可证。2.化学品要分类存放,相互作用的药品不能混合,必须隔离存放。所有药品必须有明确的标签,储藏室和橱柜必须保持整洁和清洁。有特殊性质的药品必须按其特性要求储存。及时清理销毁无名物、变质过期药品。剧毒药物不得存放在实验室。3.危险化学品容器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低洼易积水的地方;易燃、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4.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学校专门的剧毒物品库中,仓库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必须妥善保管双锁。剧毒物品必须经学校安全办公室批准,并根据使用情况收到至少数量,以便双人和双人。同时,要做好使用登记和消费记录,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双锁。5.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所用药物的性质,掌握相应药物的操作方法。特别是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压力反应等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严禁盲目操作,必须有相关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6.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废物不得随意丢弃,排入地面、地下管道和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实验废液废物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真正无法处理的实验室不得擅自排放和处理。实验室应分类存放,防止泄漏和丢失造成二次污染。7.各实验室将收集的各种废液和废物运至实验室设备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废物回收仓库,由实验室设备管理办公室联系环境保护局批准的具有处理资质的部门。3.实验室生物安全1。实验室生物安全涉及人类生活环境的安全,国家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实验室也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必须有效监测和防止实验室生物污染,定期检查和自检,及时报告和解决安全风险。2.实验室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们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评估。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学习培训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3.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生物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4.未经农业部、市农业局批准,不得擅自收集、运输、接收、保存重大动物疾病材料,不得转让、赠送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疾病或者被诊断为重大动物疾病的疾病材料,不得擅自将材料样本送国外或者携带出境。5.生物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留物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和污染EB致癌物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6。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和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国家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中国尚未发现或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引起人或动物严重疾病,容易直接或间接传播到人、动物、动物和动物之间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微生物,但一般不会对人、动物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采取有效的治疗和预防措施。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通常不会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7.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保护水平和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一、二、三、四级。一、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验室级别,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8.实验室应建立病源微生物实验档案,记录病源微生物的使用情况和实验室的安全监督情况。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实验室建立和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如实记录与病原微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设施和设备的工作状态,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和检测。9.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场所和设备必须适应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水平,防止病原微生物泄漏。从事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10.在开始相关工作前,根据国家对各种微生物操作的危险等级划分和保护要求以及危险评估结果,制定全面详细的标准操作程序和程序文件,为关键危险步骤设计可行的保护措施,了解这些细节。11.实验室所需病源微生物样品不得随意收集或私下购买。样品收集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有相应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并详细记录样品的来源、收集过程和方法;如需购买,必须报学校,学校应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经销商统一购买。12.实验室应严格保存和保存各种病原微生物,记录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类和样本的进出和储存,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类和样本不得随意保存在实验室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类和样本,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存放。13.当病原微生物泄漏发生在实验室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进一步相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关闭实验室,并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告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14.我校实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质量监测和国家标准;国家未制定标准的,实行行业标准;国家准的,实行地方标准。15.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管理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16.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实验时,必须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实验动物充电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实验室,不得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活动。17.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随意购买实验动物,应当从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购买实验动物,并要求证书。18.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垫等用品;有放射性和传染性特殊要求的实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9.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饲料、用品和用具。不同品种、等级、相互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试验室进行。20.从实验工作中使用实验动物的实验室,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进行相应的实验。21.实验动物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22.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必须具备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动物饲料、垫料、饮用水及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23.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应当通过专业培训,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得从事实验动物工作。24.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采取预防、保护和保健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及时调整不适合实验动物工作的健康状况。25.使用实验动物时,应对饲养室和实验室内外环境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和灭鼠措施同时,要封锁和隔离整个区域隔离消毒、杀虫、灭鼠处理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发生时,应立即向校实学校和上级部门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26.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不使用的实验动物尸体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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