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常规农作物品种的大田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在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管理人员部门问题。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管理人员部门问题。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的省级农业管理人员部门审计,农业由该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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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号]:农业部第48号令
[发布时间】:2001-02-26
[有效日期】:2001-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农业部长令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1年2月13日通过。农业部门第一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00一年2月26日
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第一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计、批准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审查、批准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这些措施应适用。
第三审批机关应当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主要农作物种子ps.经营许可证关于条件并公开程序。
第二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第四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ps.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子由当地县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业管理人员部门省级审计农业管理人员部门问题。主要常规农作物品种的大田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在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管理人员部门问题。
产地为非主要农作物ps,其他省(市、自治区)是主要的crops。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产地农业管理人员部门应予以接受和颁发。
第五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直接组织种子生产。单位或者是个人。
受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由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提出申请。
第六第二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种子检验场hr筛地面或种子干燥设备;
(3) 3)有必要储存设施;
(四)省级以上农业管理人员部门合格种子的检验人员两个或更多,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超过three。
第七第二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材料:
(一)申请需要保密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略))。单位或个人笔记;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财产权证明;
(5)种子检验hr接地情况或者引进种子干燥设备。照片和财产权证明;
(六)种子储存设施照片和财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场所的检疫。证明和情况简介;
(八)生产品种的引进,若该品种为授权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书。证明或者品种转移。合同;生产的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基因转移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依据本办法第四规章制度定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收到申请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计时,应当对生产现场、干燥设施、储存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具备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thr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是的,符合条件,颁发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条件,退回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审计机关应当写出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种子生产许可证(附件2(略))应注明许可证号。编号,制作人名称生产者、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和发证机关的住所。时间作物类型、品种、种子生产地点,有效期有限的项目等。
许可证编号为“(××)农中徐升字(××××)第××”号,第一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是序列号;品种是指所有种类和品种的crops 批准生产;位置可以明确到县级或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域;有效期限3年;生产的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中有效期在限额内,许可证注明的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八程序、变更的规定。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换发新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并使用原始证书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和分配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其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种子经营者负责。农业管理人员部门省级审计农业管理人员部门问题。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管理人员部门问题。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的省级农业管理人员部门审计,农业由该部发布;育种、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种子。公司关于经营许可证,可以省级注册。农业管理人员部门申请,向...报到农业由部里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杂交种子的主要农作物ps.经营许可证关于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能满足检验需要的实验室,仪器能满足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关于标准,有省级以上2项以上。农业管理人员部门合格种子的检验人员;
(three)成套种子加工设备及1台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ps.经营许可证关于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能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并有1名以上省级以上人员。农业管理人员部门通过考试。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养殖、生产、经营相结合,以农业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配种。机构以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种子销售额占总业务量的50%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加工设备齐全;
(六)检验仪器设备满足部级种子检验。机构关于标准,有省级以上5个以上。农业管理人员部门合格种子的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额。网络.
第十六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略));
(二)种子检验人员,储存和保管人员,处理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和财产权证明;
(四)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养殖、生产和经营相结合农业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应向审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育种机构,销售网络,养殖基地照片或者描述;
(二)自有品种。证明;
(3)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描述。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定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收到申请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计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储存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具备本办法的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thr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是的,符合条件,到种子。经营许可证;不一致条件,退回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审计机关应当写出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种子经营许可证(附件4(略))应注明许可证。编号,运算符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申请、有效期限额、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许可证时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是“(××)农种徐子(××××)号”,第一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是序列号;经营范围按农作物品种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填写。如果业务范围涵盖所有主要crops 或非主要crops 或者crops,可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由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5年;有效面积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值在县级,最大值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在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如需申请新证,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天个月,并使用原始证书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他人的。单位和个人出售自己的种子,应在种子经营许可证在的有效区域内委托。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和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许可证应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的。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对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时间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农业管理人员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许可的,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农业管理人员部门依照本办法发放许可证工作除了费用之外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费用.
第二十六条主合同ps“本办法所称种子法是指。第七十四篇文章第一基金第三规定的crops.
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级农业管理人员部门单独印制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过农业部门统一打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该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农业部门,国家工商管理管理局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管理管理本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于2001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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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资本验证报告或申请日期前1年内的年份。会计语句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如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外加工厂房屋和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t的产权hr接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计量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明。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和设备情况解释真实场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技术人员关于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里的其他规定。材料.
【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所有制结构等。情况,公司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成立分公司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销售种子和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解释;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清单及其种业实践简历;[4]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房屋、仓库等设施的说明材料;拥有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及采购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和设备情况解释真实场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授权品种的种子,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以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者自我组织种子生产。情况解释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场所的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里的其他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养殖、生产和经营的,有效区域是全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材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自有科研和育种基地证明或者租用科研育种基地。合同复印件;
(2)品种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描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和真实场景照片;
(3)育种机构科研和育种投资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解释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础情况;[4]
(4)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解释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业务量、经营金额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解释和证明材料;
(6)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服务体系工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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