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文明殡葬示范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在文明殡葬示范区内,殡葬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主家属院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进行。
重庆火化证明样本
火化补贴在哪里拿?
国家至今没有设置火化补贴,但设置了丧葬费,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的规定,金额一般为本企业全部职工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时,与丧葬有关的费用,不论职工级别高低,一律按规定数额一次性支付,由家属负责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即“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这个标准既考虑了地区差异,又考虑了公平性。它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而且简单易行,清晰易掌握。
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三十六条规定,丧葬费应当赔偿,第三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实际的丧葬费赔偿标准差异很大。
比如山东省每人800元;重庆是每人1500元;上海是每人5000元;在广东省,是每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条件,但这个相差太大的标准还是有些不公平。
重庆有哪些火葬区?
重庆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
法律分析:接受死亡治疗的流程如下:1。单位或亲属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证明;2.社保机构审计;3.计算死亡待遇并发放。(死亡待遇分为3部分:丧葬费、抚恤金、个人账户返还)家属需要向社保局提供的资料一般是: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火化证原件和殡仪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和与死者的关系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继承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多个继承人的需提供公证书;
5.指定银行的银行卡(用于转移死亡待遇);然后就可以在社保局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金待遇申请表》。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与工人同等工作条件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重庆市殡葬管理办法》于2013年修订。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文章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鞑靼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葬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方。自愿火化不受他人干涉。第五条
死者尸体应在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国外的,必须经死亡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由殡仪车运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省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因殡葬事宜或其遗体(骨灰)需要进出本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区为文明殡葬服务示范区。随着城市化进程,文明殡葬示范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在文明殡葬示范区,在家中死亡的人员遗体在家中停放不超过3天,在外地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停放;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第七条
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尸体停放和运送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文明殡葬示范区,应当使用殡葬车辆运送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第八条
在文明殡葬示范区内,殡葬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属院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举行殡葬活动。第九条
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殡仪馆,相应费用由通知方承担;待立案调查的无主遗体的保管费用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第十条
运送到殡仪馆的遗体应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不延期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后,可以将遗体火化。
殡仪馆应立即火化患有一类或二类传染病的尸体和高度腐败的尸体。
第一款所称殡葬承办人是指:死者有亲属的,该亲属为殡葬承办人;死者无亲属的,死者所在单位或其临终之地门前的村(居)民委员会为治丧主任。文章XI
有关单位应当发放或者支付死者及其家属的丧葬费、丧葬困难补助费等。凭火葬证明书或土葬证明书或捐赠证明书。第十二条
殡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主干道两侧、旅游景点和窗口地区设立殡葬用品销售点。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公墓、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公墓墓穴(格位)到期后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其墓穴(格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体)集中安葬。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投机坟墓(空间);严禁公墓单位以承诺回购的方式销售墓穴(位);未经公墓单位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位)。第十五条
公益性墓地墓穴(格位)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墓(位)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公墓(墓地)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新建殡仪馆、公墓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第十七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殡仪馆和社会公益性公墓,应当取得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社会提供服务。市民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性墓地。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收取的殡葬发展费纳入财政专户,对殡葬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从事遗体运输、防腐、整容、殡葬、火化等工作的人员,由市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组织培训,劳动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考核,发给《殡葬服务证》。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善待遗体(骨灰),不得损毁、丢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运送遗体的设备和车辆应当定期消毒。非殡葬车辆运送遗体,到达殡仪馆负责对运送尸体的车辆和设备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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