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死亡;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道路客货运输司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60岁以上;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司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吊销;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注销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收回,公告无效,登记归档;不能收回的,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注销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收回,公告无效,登记归档;不能收回的,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资格证书过期后,发证机关将注销证书,无需申请注销。如需主动申请注销,道路运输管理网络办公室可为道路客运、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司机、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提供资格证书补发、更换、变更、注销和司机诚信考核。
可通过扫描关注以下【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栏【服务-道路运输管理一网通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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