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分为学位评定组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生离校前五天,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公示三天。原《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暂行)》(绍兴文理发〔2005〕78号)同时废止。"
绍兴本科毕业证
绍兴农商大学出来拿什么?毕业证。
本科课程毕业证。农业商贸大学是浙江省供销合作总社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是浙江省农业职业学院,省厅共建。所以绍兴农业商贸大学考了本科。毕业证。
绍兴市应届毕业生就业许可问题。
绍兴县户口去市区工作怎么办理就业证?绍兴县劳动局在哪:柯桥鉴湖路129号,户口在哪还是单位在哪?
带上户口本。毕业证。身份证。上岗证好像有推荐表。
节假日也要有值班。但是最好是工作日去。周一到周五早上8点到下午5点。如果公司有人有权处理事务,可以直接向公司提交报告,签订社保合同。
如果公司没有人事权,需要找人才打电话,把注册证交给人才。(然后让人才出就业卡?我不确定)
其实办理社保不需要在职证明,但是可以有你的身份信息。
普通话和专业课都可以。可以拿到学位证和毕业证是啊。
是的,现在没有链接。
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邵院[2007]106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根据《学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坚持学术诚信原则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2.综合学业平均绩点大于1.5(含1.5)。
3.在校期间已重修或重修的课程累计成绩不超过25学分。
4.师范类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乙等)。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不到毕业要求的。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3)综合学习平均绩点低于1.5。
(4)在校期间已重修或重修的课程成绩累计达到25学分以上。
(5)师范类毕业生普通话水平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未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毕业生未达到二级乙等)。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符合毕业条件,但因第二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未取得学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一)通过各类竞赛、文体比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图书、参与科研等方式获得3学分及以上创新学分(详见《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及苏能发展学分表》)。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文体生通过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八级),通过省级计算机二级考试。
(三)毕业当年,参加西部地区大学生志愿服务或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大学生志愿服务。
(四)毕业当年,本人考取研究生或被录用参加公务员考试。
第四条符合毕业条件,但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学位者,作为学生受处分后两年以上无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第五条。一般不会以补充的方式授予学位。但是,没有通过课程考试的学生,如果在毕业后一年内返回学校参加再教育,将被允许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充学位。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分为学位评定组和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组一般由3 ~ 5名学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逐一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各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位授予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学院学位评定小组于每年5月提出学院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预计名单及相关材料,并于考试或答辩等教学环节结束后的次日将准确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在学生离校前五天,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公示三天。如对学生的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社会提出。学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投诉,投诉程序按照《学生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投诉系统”。公示结束后,对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上报所授予的学位。
第八条凡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学位,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本《规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暂行)》(绍兴文理发〔2005〕78号)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调整意见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绍兴文理发[2007]106号)中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1.第三条第二款,“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文体生通过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省计算机二级考试通过。”调剂:大学外语、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要求:艺术、体育专业CET3成绩合格,英语专业CJT3或CFT3或TEM8成绩合格,其他专业CET4成绩425分及以上;浙大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通过。
2.第四条“符合毕业条件,但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学位者,作为学生,受处分后2年以上无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位。”调整: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学位的人员,受处分后2学年及以上无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学位。
三、第九条“本《规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暂行)》(绍兴文理发〔2005〕78号)同时废止。“调整为:本细则自2008年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暂行)》(绍兴文理发〔2005〕78号)在2008-2010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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