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今天有人问我,我的户口在甲县,对方的户口在乙县,结婚时在乙县领证,现在离婚登记必须去乙县民政局吗?
答案:
不必去乙县民政局,而是甲、乙县民政局都可以。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需要带什么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注明:
1.在离婚登记中,律师可以写《离婚协议》,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协商意见。
2.由于《民法典》的颁布,离婚登记有30天的冷静期,即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30天后应再次到民政局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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