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办公室可以办理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低速卡车、三轮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更换、更换、检查、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等业务。有条件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客车驾驶证业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相关知识考试业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方便的原则。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依据、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
省、设区的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方便群众查阅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的使用状态、交通违章和评分,下载和使用相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办公室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报规定的事项,并对申请材料的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员考试、驾驶证颁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颁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颁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在全国统一,可以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发放等全过程和处理人员信息,相关信息可以实时传输到国家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全国统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线提交申请。
第二章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第一节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允许驾驶的车型顺序分为:大型客车A
2、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卡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客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型摩托车、轮式自行车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录及签注:
(一)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址、身份证号(机动车驾驶证号)、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初始领证日期、准驾车型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印章、档案号。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客车、轻型摩托车准驾车型的,18岁以上,70岁以下;
2、申请低速卡车、三轮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轮式自行车准驾车型的,18岁以上,60岁以下;
3.20岁以上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50周岁以下;
4.21岁以上,50岁以下,21岁以上,50岁以下;
5.24岁以上,50岁以下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
6.26岁以上,50岁以下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7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准驾车型,20岁以上,50岁以下。
(二)身体状况: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的,身高155cm以上。申请中型公交准驾车型的,身高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公交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公交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裸眼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中型公交准驾车型的,身高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公交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公交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裸视或矫正视力应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裸视或矫正视力应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秀的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水平视力达到150度,可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卡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客车准驾驶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距音叉50cm,可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三指健全,四肢和手指运动正常。但手指末节不完整或左手三指健全,手掌完整的,可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卡车、三轮汽车机动车驾驶证;
下肢:双下肢健全,运动功能正常,长度不大于5cm。但左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的,可申请小型自动变速器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乏或丧失运动功能,但可独立坐立,上肢符合本项目第五项规定的,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乘用车准驾驶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下肢符合第六项规定,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乘用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驾驶证不得申请:
(一)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如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歇斯底里、震颤麻痹、精神疾病、痴呆和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二)三年内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物成瘾尚未戒除;
(三)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4)酒后或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五)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满五年的;
(六)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满两年的;
(八)依法撤销驾驶执照不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初次申领
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城市公交车的准驾驶车型A
2、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卡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变速器客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型摩托车、轮式自行车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申请增加准驾驶模式的,可以申请增加准驾驶模式的大型客车A
2、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卡车、三轮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型摩托车、轮式自行车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申请增加准驾驶车型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记分周期内未记录12分。申请增加中型客车、拖拉机、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变速器汽车、低速卡车或三轮汽车准驾车型三年以上资格。并且在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录12分;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录12分;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城市公交车、中型公交车或大型卡车驾驶资格5年以上,或驾驶牵引车驾驶资格2年以上,申请前连续5个评分周期未记录12分。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驶资格,在本评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评分周期内未记录12分的,可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和拖拉机准驾驶模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公交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公交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吊销不满十年的。
第十七条
持有军事、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办公室申请:
(一)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可以申请居住地;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居住地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颁发地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拖拉机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教育场所申请。
第十九条
第一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乘用车的,应当提交省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乘用车的,应当提交省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驶模式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拖拉机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证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员、转业、退伍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颁发的
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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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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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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