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摘要:
一、主要内容:
1. 调整员工继续教育范围,只要求考核不合格的司机参加继续教育,其他考核等级的司机不再强制继续教育,以减轻司机的负担。
2. 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3.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资格考试制度,完善危险驾驶员准入制度,优化资格相关管理制度。
4. 落实不合理罚款清理要求,减少货运司机罚款金额。
二、修订的主要条款:
1. 关于继续教育、资格考试、危险货物运输司机的准入条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2. 删除了部分重复、不必要的条款,使规定更加简洁明了。
3.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请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
三、实施细节:
1. 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道路交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档案,促进档案电子化。
2. 资格管理档案包括:资格考试申请材料、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记录、资格证书更换、更换、变更记录、违规、事故、诚信考核等。
3. 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数据库,推广电子资格证书的使用,促进员工管理数据的共享。
四、行为规定:
1.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程序,不得非法经营或非法经营。
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培训,不合格的需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 严禁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5.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应按照规范操作,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2.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通过考核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六、附则:
1.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和资格证书费用需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本规定不适用于总质量4500kg及以下普通货车的司机。
3.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废除了《营业性道路运输司机职业培训管理条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以官方发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