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牌照、登记证因故丢失、损坏,或者驾照副页签注栏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更换。
《机动车登记条例》(164号令)关于换牌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换证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牌照丢失、丢失或者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丢失、丢失、损坏的车牌,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更换车牌,原机动车车牌号不变。
在补发、换发车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15天的临时驾驶车牌。
机动车牌照补领、换领的,原机动车牌照无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丢失、丢失、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补发、更换。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坏的登记证、驾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更换登记证、驾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无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误的,应当要求车辆管理处及时更正。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更改机动车牌照号码的,应当收回车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牌照号码,重新发放车牌、行驶证和检验标志。
几个要点
1.换牌后,原牌照自动作废,请勿继续使用;
2.不能异地申请换领机动车牌照;
3.车牌和驾照也可以通过手机交通管理AA或互联网申请;
4.检验标志已电子化,一般无需申请更换;
5.机动车登记证不再提交车辆检查,但仍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6.交回旧牌照叫换领,不交旧牌照叫补领。
6.交回旧牌照叫换领,不交旧牌照叫补领。如果旧牌照还在,即使损坏了,也没有外观,或者剩下一半的单面牌照和证件,请交回,尽可能多地交回,这样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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