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报名条件:凡报考保山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录取。请考生填报志愿时认真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避开受限专业和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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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学院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5年创办的“永昌师范学堂”。1978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保山师范专科学校。2009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保山学院,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保山学院 学校代码: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处理、协调日常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认真履行招生章程的各项承诺。
第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报名条件:凡报考保山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请考生填报志愿时认真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避开受限专业和学科。报考师范类专业考生,请认真阅读《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办法》,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该办法的考生,将无法申请教师资格证。
第九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限制为英语,必须参加英语口试,口试成绩符合要求。新生进校后,我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优先录取首次投档的考生;若首次投档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根据生源省份相关规定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所有未定专业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无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需参加各省(市、区)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分、专业分双上线的条件下,按专业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艺术教育专业实行文理兼招。报考艺术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文化成绩不得低于同批次文史、理工最低控制线,对专业成绩无要求。
第十七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新生资格复查。新生入学报到时,严格复查相关证明材料,凡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校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及各省(区、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联系地址:保山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 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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