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关于日照本科毕业证和我市出台日照市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办法的内容吧!各区县委(工委)组织部(党群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高校、企业:
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关于日照本科毕业证和我市出台日照市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办法的内容吧!
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工委)组织部(党群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高校、企业:
现将《日照市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关于高校毕业生(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房租(社保)补贴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6〕58号)不再执行,符合该文件规定已享受补贴人员,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渠道发放补贴,累计期满为止。
市本级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受理工作由市人才开发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引进服务窗口经办。各区县、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在统一按本办法执行的基础上,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日照市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日照英才”工程 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日发〔2018〕36号),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1、来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符合《关于实施“日照英才”工程
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规定条件且正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相应的生活、社保(房租)补贴。
2、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
二、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
1、在日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在站期间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
2、择业期(毕业3年内,下同)到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500元社保(房租)补贴。择业期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按照上述标准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相关补贴。
3、择业期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400元社保(房租)补贴。
4、择业期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双一流”高校(名单见附件1)本科毕业生,每月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给予800元补贴,自2018年应届毕业生开始发放。
5、对国家、省属驻日照高校引进的择业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通过申报认定的方式,每月由市级财政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
6、对国家、省属驻日照企业引进的,符合日照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和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择业期全日制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经认定,每月由企业在我市税收收入缴纳地同级财政分别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和500元社保(房租)补贴、2000元生活补贴和400元社保(房租)补贴、800元补贴。企业多地缴纳税费的,由企业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7、自主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月由所创办单位在我市税收收入缴纳地同级财政给予1100元补贴。
除第1项外,各项补贴为期三年,自2018年11月6日起开始发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领科研经费和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站博士后科研经费、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
4、博士后进站备案证明,并加盖博士后设站单位公章。
(二)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生活、社保(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二份);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需提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原件;
5、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执业许可证)、完税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自主创业毕业生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3、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科研经费补贴,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市、区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发放补贴至申请人。
五、管理措施
1、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市属用人单位和区县属用人单位。其中,市属用人单位指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区县属用人单位指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和税收收入缴入区县级国库的各类企业。企业单位多地缴纳税费的,以企业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确认受理归属。
2、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日照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在日照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市场性中介组织、社会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类社会中介组织。
3、申请人属于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工企业进行审核申报(须以实际用工企业税收收入缴纳地确认受理审核归属),申报时需同时提供实际用人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
4、归国留学人员的择业期,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起算,为期三年。
5、享受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个月起,相关补贴不再发放:
(2)博士研究生进入国家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
(3)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享受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应在5日内报告核拨补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逾期不报或故意隐瞒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1.A类36所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技大学
2.B类6所
东北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疆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交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美术学院、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河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海南大学、广西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四川农业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西藏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青海大学、宁夏大学、石河子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宁波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
2、进站博士后科研经费、生活补贴申请表
3、高校毕业生生活、社保(房租)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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