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经营者个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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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结束
谁该做?何时办?在哪儿办?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知识要点已经为您准备好了,赶紧收集吧???
一、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营业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经营者个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菜单
【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查看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获取个人所得税征收信息。
二、什么时候向税务机关申报?
(1)申报时间:
所得次年3月31日前。
(二)申请地点:
1.汇算清缴申报: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年度汇总申报: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营业收入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计算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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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营业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收入的,计算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办理最终结算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最终结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四条: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申报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一)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滞纳金;
(三)被没收财产的罚款、罚款和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费用;
(5)赞助费;
(6)个人和家庭支出;
(7)其他与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费用;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扣除的费用。
4.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计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40%的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生活费用难以区分的,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合,难以划分的,视为投资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合,难以划分的,视为投资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5.纳税年度发生的损失,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用下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补偿,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不能跨企业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6.营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主要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二)可享受哪些减免折扣?
1.减半征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其他政策减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只有个体工商户才能享受上述减免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享受减免政策。
*个体工商户从两个以上取得经营收入的,应当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残疾人、孤老人和烈士的个人收入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同时具有残疾人、孤独老人和烈士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税优惠,不得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具有残疾人、孤独老人和烈士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税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2021年1月1日1年1月1日以后的营业收入减征参照执行。
3.随军家属
个人所得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
4.军转干部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3年(36个月)内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广东省限额标准为元)。
6.重点群体
注册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书(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书(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自个体工商户登记月起3年(36个月,下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广东省限额标准为元)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除。
四、办理渠道有哪些?
(一)远程办税渠道:
(点击查看大图)
(二)税务服务厅:
如不方便远程登录系统,也可携带相关纸质申报材料到税务服务厅预约申报。
五、申报操作
0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最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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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单位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被投资单位负责人或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系统后,将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点击【生产经营】进入生产经营申报模块。点击【生产经营】进入生产经营申报模块。
2.填写申报表
(1)填写公共信息
点击左侧的【年度汇款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填写收入用信息公共信息。如果在纳税期间有成功申报或待反馈的详细记录,则不允许修改收入和费用信息。
(2)填写投资者信息
点击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相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年度汇款申报页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当分别填写申报表。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可以确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信息。如果纳税人有合格的公益捐赠或减免税,可以填写个人捐赠费用、减免税等信息。
具体可参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填写申报表指南。
报表保存成功后,可提交申报表。点击【提交申报】检查报表记录。
3.税款缴纳
如需补缴税款,从左侧【纳税】进入付款页面,提供4种付款方式:
(1)【三方协议纳税】。如果您第一次使用三方协议纳税或更新三方协议账户,请点击更新三方协议,在付款前获取最新协议信息。投资者需要与税务机关和银行签订《委托银行纳税协议》,才能使用三方协议付款。如果已经签署,则无需重新签署。
(2)【银行端查询纳税】。界面下显示欠税相关内容。选择投资者的纳税记录后,点击打印,携带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纳税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的限期内到商业银行柜台付款。如果需要重新打印,请单击无效。无效后,状态变更为未打印。单击打印,携带最新银行端查询纳税凭证到银行支付。
(3)【银联纳税】。检查付款记录后,点击【立即付款】,在银联付款页面输入付款银行卡办理时使用的姓名、证件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然后点击【确认付款】。
(4)【扫码纳税】。选择待纳税记录,点击【生成二维码】扫码纳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支付宝、云闪付、微信扫码纳税。
4.申报更正和无效
申报表提交成功后,如发现申报错误,可返回修正。点击【启动更正】,如果申报成功,未付款时发现错误,可以作废申报。
0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功能-代理结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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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投资单位具有纳税权限的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网站:),点击主页上方的单位税务处理按钮进入操作界面。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实名登记后可以直接登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税务人员,必须完成实名登记税务机关
。
2.点击左侧【年度汇款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如果未申报,可以填写公共信息,公共信息填写页面将自动弹出。
2.点击左侧【年度汇款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如果未申报,可以填写公共信息,公共信息填写页面将自动弹出。如果有成功的申报记录,在修改公共信息时,会提示如果您修改了公共信息,您将同时修改已填写申报表的所有相应内容。申报成功的申报表需要重新提交;修改公共信息后,成功记录的申报状态变更为待申报。
3.点击投资者姓名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下方的主界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当分别填写申报表。
(一)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可以确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2)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点击【编辑】填写商业健康保险附表,点击【新增】商业健康保险明细数据,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如果纳税人有合格的公益捐赠,在主表允许扣除的捐赠金额字段后,点击编辑填写附表,点击新捐赠扣除细节。
(4)纳税人发生减免税事项后,点击【编辑】填写减免附表,点击【新增】减免税明细数据。
(5)
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税收协定标签页,点击【录入税收协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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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符合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的,可添加优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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