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火化证样本图片
购买墓地需要哪些手续?
1.选墓:去墓地销售点,选区,排号,或者去墓地选所需的墓地。
2.填写申请:亲属持有墓主病重、死亡等相关证明,并填写选墓申请。
3.制定碑文:亲属应提供墓主姓名、籍贯、出生、死亡日期、立碑日期、立碑子女姓名和墓志铭。
4.交款领证:亲属交清所需款项,领取墓证、发票、领料单、安葬通知书。
5.墓区安葬:墓主亲属携带墓证、安葬通知书、领料单、骨灰盒等。
墓地分为墓地和非墓地,使用时间不同。具体如下:
1.墓地使用年限以缴费年限为准,20年缴费一次。如果不继续缴费,使用年限为20年。依据如下:
(一)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丧葬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节约墓地。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墓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储存格式的使用寿命原则上为20年。
2.非公墓墓地(主要是农村墓地)的使用寿命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寿命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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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南京殡葬管理办法。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殡葬管理办公室(所)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殡葬管理。第三条
本市实行火葬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应当当地火化,禁止遗体外运。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的死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埋葬,应当深埋在指定的墓地。别人不得干涉自愿火葬。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我市探亲、观光、工作期间死亡并要求在我市安葬的,除民外,还应实施火葬。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外国人丧葬事项。第五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火化证明。公安派出所同时办理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并出具火化证明。在当地死亡的外国人,由医院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在本市火化,禁止遗体外运。第六条
殡仪馆统一收运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人员。死者户口注销后,医院或家属通知殡仪馆收运。第七条
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消毒冷藏。除公安卫生部门要求保留者外,异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及时火化,家属不得借故停尸。逾期不火化的,由经办机构决定火化,并通知殡仪馆火化。第八条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殡葬车必须用于城市遗体的运输。郊县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第九条
为防止疾病感染,保护人民健康,殡仪工作人员应立即消毒、紧密包扎,并直接送殡仪馆火化甲类传染病、炭疽、狂犬病、艾滋病死亡和高度腐烂的遗体。第十条
改革旧的丧葬习俗,导文明节俭,反对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
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如棺材、纸课、锡箔、冥票等,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第十一条
死者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埋在批准的墓地里,也可以存放在骨灰大厅里,也可以由民政部门根据群众的意愿和条件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禁止骨灰埋在棺材里。第十二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公园景区、河坝、铁路、公路两侧的法定保护范围内,以及可耕农田(包括承包责任田、自留土地)上建坟墓。第十三条
公墓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出售墓穴。第十四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丧葬用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已开业的,报批手续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第十五条
殡仪馆的新建扩建纳入市县统一规划。其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并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第十六条
从事殡葬事业的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重视社会效益,改善经营管理,坚持殡葬改革,方便群众,提高服务态度和质量。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将殡葬改革纳入目标管理,列为创建文明单位的内容。对殡葬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私下埋葬的,由区、县、乡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起棺火化,一切费用由其家属承担。死者是国家干部或者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补助费或者丧葬费。
为土葬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出市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放行,责令将遗体运回火化,或扣留车辆和许可证,并通知殡仪馆收集和运输遗体。
(3)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开设经营墓地、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出售墓地、墓地的,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生产、销售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六)从事殡葬事业的单位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对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严格处理。
前款所称以下均包括本数。
上海人在南京去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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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医疗死亡证明》;
家属携带死者身份证和《医疗死亡证明》到其所在城市派出所办理并注销临时户口,领取《居民死亡殡葬证》;
殡仪馆由家属讨论选择;
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领取火化证明;
回国后,凭所在城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注销当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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