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加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统一,加快经济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区域自治法,结合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本地做证
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为充分发挥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加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统一,加快经济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区域自治法,结合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西部蒙古族藏族人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格尔木市、都兰县、天君县、乌兰县、茫崖行政区、德令哈镇、大柴旦镇属于自治州。
德令哈是自治州的首府。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自治机关同时行使下设区、县、市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确保自治州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确保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任务。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宗教,不得歧视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公民。
保护自治州正常宗教活动的自治机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制度。
国内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控制。第六条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开放、交流与合作,禁止歧视和压迫任何民族,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确保各民族都有自由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保持或改革自己的习俗。
蒙古、藏族、汉族语言是国内常用的语言文字。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智力发展,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培养科技、管理等专业人才,注重少数民族妇女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和鼓励外国各民族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自治州的建设。第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通过推广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法律教育,动员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规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自治州自治机关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等腐朽思想。第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贯彻改革、开放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重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自治州。第二章
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并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蒙古藏族公民应当担任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蒙古藏族公民在常务委员会成员中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全州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的公民也应该有适当的名额。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并报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领导的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四条自治州州长由蒙古族或者藏族公民担任。
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成员中,应当尽可能配备蒙古藏族人员和适当数量的其他民族人员。
在自治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尽量配备蒙古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海西内蒙古藏族自治区
2005年修订了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区域自治法,结合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蒙古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蒙古藏族实施区域自治的地方。
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天兰县、天君县、乌兰县、悬崖行政区、大柴旦行政区、冷湖行政区。
德令哈市位于自治州首府。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自治机关同时行使下设区、县、市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州自治机关可以设立派出机构。第四条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弘扬青藏高原精神和柴达木精神,重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设民主、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的自治州。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确保自治州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确保自治州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任务。第六条
根据本州情况,自治州自治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自治州自治机关灵活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确保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和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教育和引导宗教职工维护法律尊严、人民利益、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积极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反对封建迷信,禁止邪教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经营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控制。第八条
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禁止歧视和压迫任何民族,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确保各民族有自由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保持或改革自己的习俗。第十条
加强智力发展,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培养、引进激励机制,培养、引进和利用各类专业人才。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其作用。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和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自治州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建设事业,表彰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律教育,倡导爱祖国、人民、劳动、科学、社会主义道德,培养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第十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区域民族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权利。第二章
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019年修订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第二条
本条例应当遵守在自治州境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第三条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委员会坚持同等重视勘察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察、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四条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职责。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济发展,照顾当地人民当地经济发展的安排,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
矿山企业应优先招收资源所在地合格的员工。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返还给自治州的矿产权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地质勘查、矿山生态保护恢复和矿产资源保护管理。
根据开发商支付、受益人赔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退出勘探开发区域的勘探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赔偿。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矿产产品深加工或矿产资源领域的技术研究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促进科技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开展技术整合和示范推广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第八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应当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和开采审批第九条
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委员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省级土地空间规划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州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同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矿产资源进行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自治州批准的矿产资源;
(二)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州批准发证矿产资源;
(三
)矿区范围跨本州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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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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