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2016年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7条),北京2016年结婚证样本图北京婚姻登记规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办法》,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016年北京结婚证样本
结婚登记照尺寸。
自2016年2月以来,一张贴在结婚证上的双人头像照片。标准尺寸为2英寸(以前为2英寸)。角色的边缘一般在胸部到肩部以上,背景一般为红色。(详见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第(7)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证照片的基本要求:
1.拍结婚证的照片和拍证的照片差不多,但是两个人的头要紧一点,一般是女左男右;
2.结婚证照片尺寸为:40mm60mm(宽高)结婚证照片规格为红色双方合影彩照;
3.应该穿什么结婚证照片?穿什么颜色的衣服可以与红色背景和谐搭配?你可以穿颜色鲜艳、低领的衣服,这也更正式。衬衫是个不错的选择。
4.结婚证照片的拍摄一般在当地正规摄影棚或婚姻登记处拍摄。
领结婚证需要带几张照片: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7条
2016年北京结婚证样本图
北京市婚姻登记规范。
北京市婚姻登记规范
京民婚发〔2016〕177号
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办法》,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和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区民政局是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1)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胁迫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免收婚姻登记证的费用,不收取其他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何区民政局办理:(一)本市内地居民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
(二)本市常住居民与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结婚登记;
(三)军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七条区民政局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立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处应当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第四条A婚姻登记机关等级标准。
区民政局设立、变更、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公布并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八条区民政局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名称为:北京××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区民政局设立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加上序号。
第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的地方挂上婚姻登记处的标志。
不得小于150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的要求,使用国家婚姻登记标志。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应当刻制婚姻登记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直径35的特殊印章和钢印为圆形mm。
婚姻登记业务专用印章、钢印、中央杂志、外围杂志婚姻登记处所属区民政局名称××区民政局)。
以下杂志婚姻登记专用章。
区民政局设立多个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处序号在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公布。
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地方。
婚姻登记场所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婚姻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婚姻家庭咨询室。
候登大厅应设置公示牌和公告栏;
明确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的规范样本;
配备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设置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
婚姻登记室应当设置国徽,婚姻登记人与当事人平座,中间无隔离屏障。
档案室应配备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以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要。
颁证厅应设立国徽和颁证台,反映婚姻登记机关的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和照明设备,并设置亲友观看仪式;
可选择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背景装饰。
婚姻家庭咨询室应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化妆室、更衣室、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
婚姻登记场所应营造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的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婚姻家庭责任,宣传婚姻文化。
婚姻登记场所应宽敞、庄严、整洁,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噪音和吸烟;
未经许可,禁止拍照、录音、摄像等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行为。
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礼服务、医疗等机构,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在婚姻登记场所。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一)复印机;
(四)证件和纸张打印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安装具有音频、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使用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以下内容应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1)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和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
(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
(七)婚姻登记员及其照片、编号的职责;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及服务电话;
设立多个婚姻登记处,同时公布;
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周一至周五对外工作,并在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
按照规定,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周一至周五对外工作,并在周六提供预约登记服务;
按照规定,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
婚姻登记处的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布。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加班制度,保护婚姻登记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本市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实时在线登记。
全市建立了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区民政局应当为本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办公室应当将本辖区未输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输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充系统。
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政局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网页。
有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可以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网页。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人工、语音电话,电话号码应当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预约服务窗口,为预约当事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开展婚姻登记认证、婚姻家庭咨询等延伸服务。
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员由区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人员应当由市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婚姻登记人员培训考核证书,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
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证书。
婚姻登记人员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民政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婚姻登记人员培训考核证书。
婚姻登记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婚姻登记人的工作或者离职信息,市民政局应当根据报告的信息及时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人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的宣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人在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应当用黑色墨水笔或者签名笔书写,不得用电脑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不得空白。
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
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民政局的统一要求,穿标准服装,戴标志。
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受理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
(三)当事人年满22岁,女人满20岁;
(四)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六)双方均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八)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3张;
(九)当事人应当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明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为聋哑人、文盲的,应当由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为聋哑人、文盲的,应当由专业手语翻译人员翻译结婚意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可以明确表达结婚意愿,履行登记程序的,监护人应当同意并见证。
第三十二条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户口簿应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晋升前15位的,视为一致);
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没有公民身份号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表),不得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定居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定居手续,领取户口簿。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注明登记日期。
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而变更
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n}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为空白或者“未婚”;{n}为其他内容的,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n}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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