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第八条养蜂人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养蜂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制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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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养蜂业管理,农业部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养蜂业的发展,促进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和集约化,促进蜜蜂授粉技术的普及,充分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生产质量、保护生态、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人可以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行业的组织和产业化。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的调查,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附有检疫证明和种蜂证明。
第八条养蜂人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为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要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
第十条养蜂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制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和养蜂日志,并注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和来源;
(二)检疫消毒;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来源、名称,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
(五)蜂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养蜂人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通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养蜂人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通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蜜粉源植物种植在蜂区的单位和个人,应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选用对蜜蜂毒性较低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使用农药前3天通知所在地和附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人。使用飞机喷洒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前5天通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人,防止对蜜蜂造成伤害。
养蜂人接到农药施用通知后,应当相互通知,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养蜂人与养蜂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施优质公平的交易,维护养蜂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协会,每年发布蜂蜜来源分布、养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发布联系电话,协助转移地点的人安排养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人应当持《养蜂证》到来源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者蜂业协会联系实施养蜂场。
原则上,转地放蜂的蜂场间距应在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的距离。
转地放蜂人应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养蜂人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养殖场、种蜂隔离交接场。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和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组织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人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罚款和摊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养蜂人应当提前三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直至蜂群从原来的地方和最远的蜜粉来源起运。检疫合格后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人发现蜂群患有被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疾病防治机构报告,并当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蔓延。
禁止未经治愈的蜂群转地、销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剂量,实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基等养蜂机械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污染蜂制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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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山东省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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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报告;根据规定的条件、畜禽场建设布局、生产设备、设施、经营品种、规模、技术力量、员工培训、各项制度建设、具体育种计划、污水处理、动物防疫(注明是否有
1、2类传染病发生),免疫,综合描述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3.各种制度:1)兽医防疫制度;2)免疫程序;3)寄生虫控制程序;4)卫生消毒制度;5)疾病诊疗制度;6)畜禽选育方案;7)畜禽淘汰制度;8)后备畜禽养殖制度;9)销售制度;10)售后服务制度;11)员工岗位责任制;12)饲养管理和育种操作规程;13)门卫制度;14)数据归档制度;15)畜禽外观等级标准。
4.畜禽场平面布置图
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4)企业生产标准。
4.畜禽场平面布置图
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4)企业生产标准。生产经营销售的畜禽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
6、证书复印件:1)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证书、动物防疫证书、动物检疫证书;2)动物防疫证书;3)专业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资格证书;4)畜禽证书样本(包括系谱、免疫程序),5)县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证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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