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提出罢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生存的。
文化传播公司营业执照样本
文化传播公司章程有哪些2?
文化传播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宗旨: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市场需求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财产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青岛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青岛即墨市黄河二路171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第六条经营范围:音乐、曲艺演出(营业演出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3月15日);庆祝礼仪服务,企业演员形象策划。(以登记机关批准为准)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三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以登记机关批准为准)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三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九条法人姓名(姓名):衣思帅
股东名:衣思帅
第十条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书应规定以下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补发。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编制股东名单,记录下列事项:(1)股东姓名、姓名、住所;(2)股东出资;(3)出资证明编号。
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出资额;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议事。法定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并行使委托书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员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
(五)决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股东以书面形式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有一名经理或者副经理。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副经理,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负责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没有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提出罢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纠正;
(四)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监事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提交一次监事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在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撤回出资;
(五)股东依法转让股权;
(六)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
(一)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取消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单中的股东及其出资记录。股东大会不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执行董事、监事,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划、组织、领导、协调、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投资于其他企业;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必须决议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加强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司职工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重组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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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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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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