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一)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个体医疗机构;(一)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个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由发证机关核实一次。发证机关每年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一次验证。
果洛藏族自治州本地做证
九治县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健康证在那里办理。
一般来说,你可以去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也可到市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体检中心或体检科办理。
果洛臧族自治区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医疗机构,是指个人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手续设立的门诊、诊所、卫生所(室)。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个体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个体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服务公民健康为宗旨。第五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设审批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医疗机构的设立规划,个体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立规划和基本标准。第七条
申请个人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申请个人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
(二)拟建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诊疗科目、组织机构;
(三)营业用房、医疗设备、营运资金等证明材料;
(4)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县级以上卫生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学历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青海省个体医疗机构医师执业登记考试证书;
(五)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个体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不受本地区常住户口的限制。第九条个体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不受本地区常住户口的限制。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后,可以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个人医疗机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个人医疗机构: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
(二)村(牧)委会卫生所(室)农村医生;
(三)精神病、传染病;
(四)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发生不满5年的医务人员。第十二条个体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对应诊疗科目。以下名称不得使用:
(一)损害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冠以中国、省、州、县、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
(四)使用中心、疑难病、专治、名医等名称。第十三条个体医疗机构不得隶属于任何医疗机构。第十四条
个人医疗机构变更的主要负责人、名称、执业范围等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个体医疗机构关闭后,应当在关闭前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退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借。第十七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立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和报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立医疗机构的批准书。第三章
第十八条州、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个体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个体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三)对个体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考核;
(四)提前审核个体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
(五)接受群众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投诉;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严禁医疗贩卖。第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严禁医疗贩卖。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每年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一次验证。第二十一条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二条
个体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州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护理文件,并按规定填写、记录和保存。第二十三条
个体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疫情报告、疾病统计、消毒隔离制度。第二十四条
个体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违禁药品不得使用。
经许可,个体医疗机构可自行加工制备制剂。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要多少钱?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缴纳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的通知》(青财综字[2007]4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以下费用:
1.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企业申请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同一次审查每增发一张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由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2.产品检验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产品检验费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一式两份(公章复印无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7.生产工艺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8.一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式两份;
10、已获得HACCP系统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登记(登记)证书,一式两份复印件;
1.审查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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