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程序、法律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我国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廊坊专业生产证书电话
廊坊哪里有公证处?
1.河北省廊坊市光明公证处
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1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包括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30(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6月1日至8月31日)
2.河北省廊坊市正大公证处
公证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C座写字楼308室
联系方式:031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公证法》第二条:
1.证明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应当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书的除外。《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应当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书的除外。
2.执行效果。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件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的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和公证机构。
3.法定公证效力。依照《公证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公证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5.招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位、职称、犯罪记录;
10.签名、印章、日期、文件副本、影印本与原件一致;
1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请的其他公证事项。
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以下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3.保管与公证事项有关的遗嘱、遗产或者其他财产、物品、文件;
4.撰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
5.提供公证法。
廊坊在哪里办护照?
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廊坊市公安局出入境大厅办理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58号0316-
2.广阳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廊坊市北凤道2-1(广阳政务服务中心0316-
3.安次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316号0316-
1.交验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核(一个工作日);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合格,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4、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两个工作日);不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出具《不批准通知书》;
5.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制证(需两个工作日);
6.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按预约取证(两个工作日)领取整件。
1、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受理机关按预约取证;
2.受理后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
3.申请人可持《受理通知书》到省厅领取紧急证件。
河北省户籍居民出国(境)证件注意事项
1.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含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16岁以下申请人可交户口簿原件)。
2.16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提交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提交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4.申请换发出国(境)证件的,还应提交原出国(境)证件。
5.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停留等签注的,还应提供与申请原因相应的证明材料。
6、申请在香港、澳门定居的,应当根据夫妻团聚、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照顾父母、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香港、澳门永久居民子女等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申请到台湾探亲、定居等签注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有效的入境许可证。申请邀请、乘务员或者商务签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台办或者授权地方台办赴台批准原件或者立项批准原件(或者受理地方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办理出国(境)证件的时限和领取须知
市公安出入境证件受理点信息
廊坊市公证处电话地址。
廊坊市公证处电话为0316(区号)-,地址:廊坊市新华路京客隆北200米市司法局。
廊坊公证处可负责:
1.公证各种法律行为。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证券转让、票据拒绝、存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商品房销售、预售、房屋租赁、各种社会活动、保全证据、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法律文件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信用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书、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事故、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与原件一致的各类法律文件签名、印章属实、支付、节约、翻译、复印件的公证事务。
5.强制执行债权文件。此外,公证处还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件,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并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廊坊市司法局光明公证处需提交以下材料:
委托人身份证(身份证、户口簿);企业法人申请,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不需要在场);
3、委托书中涉及的财产证明和权利证明;
4、根据委托书使用部门要求制定的未签字委托书草稿(建议同时携带电子稿);
5.公证人认为其他材料需要提交。
廊坊市司法局光明公证处窗口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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