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明(第四联)、户籍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城乡生活津贴对象: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津贴由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城镇三无对象: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对象: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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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24号)第二部分第二节第一段在原有殡葬服务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惠民殡葬扩展增项政策、《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大民发[2015]218号)、《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大民发[2017]107号)等。现将惠民政策的实施情况公示如下:
5月,共有143人在我馆申请,享受惠民减免政策,其中中中山区16人;西岗区21人;沙河口区20人;甘井子区82人;高新技术园区4人,本月累计减免元。
免除项目及说明:
1.普通殡葬车遗体运输;(按中档车标准执行)
2.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3天内;(按多箱冷藏标准执行)
3. 遗体火化费(按高档炉标准执行)
4.骨灰普通寄存的,每年免除5年寄存费,不累计计算存储时间。(按60元/年标准执行)
5.一个价值200元的骨灰盒(按400元标准执行)
6.价值150元的卫生纸馆(按170元标准执行)
各项免除限额分项计算,未发生费用或费用余额部分不予退还,超出费用部分自行承担。符合免费条件的人死亡后,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办理基本丧葬服务费免除。其中,在市四区注册的,应当在市殡仪馆办理。符合免费条件的人死亡后,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办理基本丧葬服务费免除。其中,在市四区注册的,应当在市殡仪馆办理。
所需证件及适用人群:
1.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明(第四联)、户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身份证明。
⑴ .城乡生活津贴对象: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津贴由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
⑵.城镇三无对象: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证》。
⑶.农村五保对象: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
⑷.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捐献者证明。
⑸.无主(名)遗体无法核实身源: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⑹.勇敢牺牲的人员: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⑺.乡镇优抚对象: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民兵民工证》、辽宁省民政厅颁发的《定期养老证》、《定期定量补贴证》、《农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证》。
⑻.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和死亡家庭的父母:区、市、县卫生计划生育部颁发的《大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持证》。
⑼.百岁老人:居民身份证。
⑽.海葬人员直接选择骨灰安葬方式:承担海葬机构颁发的《海葬证》。
⑾.不享受丧葬补贴的城乡居民:0-16岁未成年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簿,大学技术中学生出具教育部颁发的学生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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