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投靠人、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提交);第九条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组织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受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派遣就业地或者本市城镇家长户口所在地定居: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廊坊大学文凭和深化廊坊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20204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规范》(冀公治2019号。15),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籍迁移遵循实际居住和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二条户籍迁移遵循实际居住和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的迁移。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首都周边地区包括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以合法稳定居住和职业为基本条件;非首都周边地区包括文安县、大城县、霸州,以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
第二章 共同区域的结算条件和程序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居住户口合法稳定的父母,在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提交);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提交);
注: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申请独立户口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合法稳定的子女,在居住地办理以下手续: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
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在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
(二)被投靠人、被投靠人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注:具有离婚监护权的父母应当提交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
(四)投靠人及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免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学生落户
第八条
普通高校学生因转学将学生户口转入本市集体户口或因退学被开除学籍将学生户口迁回本市家长户口所在地。办理以下手续:
(一)转学生落户学校集体户
1.本人申请;
2、省教育主管部门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3.学校集体户主页及学生户口接收证明;
4.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二)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学生落户父母户口所在地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4.父母户口簿及合法稳定居住证明。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就业地点或城镇父母户籍所在地定居:
(一)以下手续在派遣工作场所落户
1.本人申请;
二、就业登记证;
三、招聘通知书、劳动合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迁移证(省内户籍毕业生除外);
5、单位在职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单位集体家庭结算,提交就业单位同意结算证书和单位集体家庭主页;人才中心集体家庭结算,提交三方代理协议和同意结算证书;就业派出所公共地址结算,提交公共地址结算承诺书。
(二)凭下列手续在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1.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登记证;
3、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迁移证(省内户籍毕业生除外);
4.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居住证明。
第三节 回国(境)定居落户
第十条
回国(境)定居的下列人员符合定居条件的,可在本市定居地办理定居:
(一)原内地居民到港澳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的,凭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通知书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定居地办理定居手续;
(2)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获准定居本市,凭本人申请、香港、澳门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定居证、合法稳定居住证在定居地定居;
(三)被允许回国定居的华侨,凭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合法稳定居住证,在定居地办理定居。
第十一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和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员,应当凭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合法稳定的居住证在本市城市居住地定居。
第四节在县(市、区)落户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内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派出所公共户、农村常住户口在同一城镇取得合法稳定的住所,在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内城镇常住户口的夫妻相互投靠,在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未分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转售、出租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定居条件的,本人及户内成员凭下列手续可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需要移出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提交);
(三)提交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四)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注:上述情形因未及时申请户籍而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当通过电话通知拒绝合作,可在户籍所在地公布7天后将户籍转移到公共地址。
第五节 农村落户
第十五条
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居住户口的配偶,结婚登记一年,在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六条
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迁入其他农村地区,离婚后返回农村户口迁出地,办理落户手续: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原农村户口迁出地户主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调解);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定居: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村委会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合法稳定住所是指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权利的名义住所。
第十八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常住户口的父母,在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被投靠人户口簿、被投靠人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结婚证;
注: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
(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经组织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高校、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就业单位,选择在农村定居,不实施就业单位返回农村定居办理以下手续: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登记证;
(三)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迁移证(省内户籍毕业生除外);
(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居住证明。
第二十条
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应当在入伍前农村户口注销地办理下列手续: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父母户口簿及合法稳定居住证明。
注: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农村户籍所在地定居。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政策,农村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应当办理下列手续,被收养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户口簿、被收养人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就业地定居: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免提);
(四)组织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和城市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企业转移)、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转移的干部);{
n}(五)单位在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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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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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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