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居住证样本(放哪里最稳)

居住证是持证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以下提供宝鸡居住证办理的相关信息:

一、办理条件: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连续学习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二、所需材料:
1. 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2.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 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四、居住证续签:
1. 填写《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2. 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 流动人口需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居住登记。
2.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出具人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受理并出具收据,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
4.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暂停居住证使用功能。

六、其他说明:
1.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费。
2.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多项便利,如出入境证件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居住登记。申请居住证时,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照片、居住地址、就业、学习等证明材料。

宝鸡居住证样本

办理宝鸡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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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宝鸡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居住证是持证人居住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作为常住人口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证明。以下是我整理宝鸡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理宝鸡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一、陕西省居住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明)原件及复印件;

宝鸡居住证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明)原件及复印件;现居住证到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海威派出所(地址:宝鸡市陈仓区海威镇张家村);眉县公安局常兴派出所(地址:眉县常兴镇常兴街);工作人员审核材料;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1.点击其他具体位置:/webjjcluster/###

2.选择宝鸡市区域-输入居住证-选择相应的服务指南

3、可选择办事窗口,并查看详细的‘地址’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宝鸡市居住证样本

续签宝鸡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宝鸡市居住证样本

续签宝鸡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续签宝鸡居住证需要哪些材料?

1.《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明)原件及复印件;

《陕西省居住证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居住证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居住在其他县(市、区)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居住证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护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居住证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将居住证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管理流动人口的服务。

第七条省、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输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不能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酒店业住宿登记;

(二)已在医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学习;

(五)居住在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不到30天。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连续学习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居住证。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连续学习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居住证。

申请居住证时,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照片、居住地址、就业、学习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居住证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出具收据;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发放,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放。

第十三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每满一年前一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暂停居住证使用功能;补办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年限。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居住证损坏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更换或者更换。

领取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六条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收费。但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登记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明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流动人口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保障体系,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结合。

居住证持有人有权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存款、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一)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职业资格授予;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定居条件的,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永久居留地从原户籍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定居条件的,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永久居留地从原户籍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二十三条适龄儿童、青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受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招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板、服务窗口等主动通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居住证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公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公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

(二)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时,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收费的;

(三)不依法及时处理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籍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籍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无国籍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或者《陕西省居住证》的,应当连续计算居住期。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生效。2012年8月5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宝鸡怎么办居住证?
宝鸡申请居住证需携带身份证、居住证和最近的数码照片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受理点初步检查后,打印居住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出具受理收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居住证时,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照片、居住地址、就业、学习等证明材料。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和近亲申请居留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符合居住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办法中发放期限,但延长后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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