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户口簿、身份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户口簿和身份证。
补发结婚证的样本是什么?
补办的结婚证和原来的一样吗?
补办的结婚证和原件一般一样。根据有关规定,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户口簿和身份证。确认情况属实的,当事人可以当场领取新的结婚证。结婚证的效力与原结婚证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补发结婚登记证
丢失结婚证的格式是什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补发结婚证后,提交公证机关。
补办的结婚证和原件有区别吗?证件号是一样的吗?
补发的结婚证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证件号码不一致。
根据《婚姻登记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害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有条件的省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六十四条接受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仍然维持这种情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向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档案,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
当事人因某些原因不能向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证的,可以检查档案,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登记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原因、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同时提交身份证明。
当事人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经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有婚姻关系的,可以补发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婚姻登记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婚姻登记证申请:
(一)检查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栏签字;
(4)申请结婚证的,双方应提交3张2英寸双方最近半身免冠照片;申请离婚证的双方应提交2张2英寸单人最近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人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件,符合补发条件的,应当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人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符合补发条件的,应当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填写。
第六十七条重新颁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询问当事人的姓名和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亲自签署《重新颁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中的当事人签字并按指纹栏,并按指纹向当事人颁发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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