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六个月内未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予处罚。适用于行政处罚的时效计算方法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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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4月起,杨某非法伪造、转售各大学学生证、英语四六级证书,并于次年1月停止。2007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六个月内未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予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治安管理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的,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特殊时效是针对特殊违法行为。一般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课题中,杨自2006年4月起非法伪造、转售学生证书、英语四级、六级证书属于《公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销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书、证书、印章,杨的行为应当适用《公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特殊时效,即六个月。适用于行政处罚的时效计算方法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或继续的,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杨007年1月,杨非法伪造、转售证件的行为停止,即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其非法伪造、转售证件的行为持续或继续。因此,其行为的时效应从2007年1月起计算为6个月。2007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杨某违法行为,此时已超过时效,因此,公安机关不应处罚杨某。故
B项当选。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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