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见证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在《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字或者按指纹栏签字;收养登记人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填写《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附件13),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向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证》(附件14)。
最新领养登记证样本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章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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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章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规范》第五章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坏收养证件的,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仍维持这种情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说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承办机关、当前收养情况、委托理由、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同时提交身份证明。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公证。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认证。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明可以由一方申请。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监护人可以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户籍簿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收养证明可以作为收养证明;
(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张2寸照片或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监护人1张2寸照片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监护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三十七条收养登记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一)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与原登记档案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收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收养登记证;
(二)向申请人说明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3)询问申请人当时的登记和当前的收养情况。
收养登记可查的,收养登记员应当向申请人询问。
收养登记可查的,收养登记员应当向申请人询问。询问结束后,将笔录阅读给被询问人。被问及的人应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达的意思一致并签字。被问人没有写作能力的,收养登记员可以向被问人宣读记录的内容,并注明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被问人宣读。被问人确认记录内容正确后,按指纹。然后请在注明处按指纹;
(四)申请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填写《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0);
(五)计算机应使用程序输入申请人的信息并进行验证;
(六)向出具查档证明的机关核实;
(七)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收养登记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件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应当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附件11),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填写收养登记证,终止收养关系。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型的《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通知(民办函)〔2006〕填写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在场时,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补发收养登记证和终止收养关系证明:
(一)核实申请人或委托人的姓名和原登记日期;
(2)见证申请人或委托人在《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字或指纹栏签字;申请人或委托人无写作能力的,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按指纹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填写或按指纹;
(三)向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发放补发的收养登记证和终止收养登记证,并通知妥善保管。
领证人签名或按指纹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填写或按指纹;
(三)向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发放补发的收养登记证和终止收养登记证,并通知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收养登记机关不具备补发收养登记证、终止收养关系证明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依据。
当事人办理收养或者终止收养关系登记的,因终止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而变更收养收养登记证不予发放,收养登记机关可以出具收养登记证。
收养登记证明不作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当前收养状况的证明。
申请人出具收养登记证的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申请人向原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附件12)。收养登记人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件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证书条件的,应当填写《收养登记证书审查处理表》(附件13),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收养登记证书》(附件14)并发给申请人。
收养登记证明字号填写样式为(XXXX)AB证字YYYYY”(AB省、县、市、区行政区域简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XXXX为年号,YYYYY当年出具收养登记证的序号)。
(一)收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仍维持这种情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公证。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认证。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明可以由一方申请。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户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户口簿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证明;
(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张2寸照片或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一)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申请人说明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3)询问申请人当时的登记和当前的收养情况
收养证明是什么?收养孩子的证明是收养孩子还是申请准收养?
我的意思是收养前还是收养后?1.收养证书,即收养登记证书,证明了国家认可的收养关系,涉及等一系列问题。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籍登记。
2.办理收养证所需的一般材料:
(1)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基本情况(经济收入状况)。
(2)收养人有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如无县级以上生育或医院证明)。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属实。
(四)收养人夫妻持当地户口和身份证到收养机关办理手续。
(五)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办理收养登记。当然,在收养孩子之前办理收养证是合法的。祝你如愿以偿。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
1.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公证。2.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制作调查记录,制作询问记录。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未发现生父母的弃婴、子女的,视为未发现生父母的弃婴、子女。公告期不计入登记期限。3.发证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4.收养人除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外,还应提交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不仅可以证明收养人的身份,还可以证明收养人的年龄。(2)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是否有子女和被收养人抚养教育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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