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康集团辩称,通过衢州华夏公证处、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江苏省盐城市公证处公证取证,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中山帅康生产和销售了大量侵权产品。费立芳是侵权产品的卖家。中山帅康突出使用帅康字样,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帅康集团的注册商标相似。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2021年延边地区结婚证样本
2021办理结婚证手续。
结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携带所需证件到其中一方永久居住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
2.填写结婚登记申请声明,并在婚姻登记人面前亲自在声明人纹;
3.经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夫妻将被允许登记。
登记处有专门的结婚证照片,但,但如果注册人太多,在里面拍结婚证照片,时间会特别匆忙,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建议在结婚登机前专门的照相馆拍结婚证照片,这样即使照片不好也可以再拍。
登记处有专门的结婚证照片,但,但如果注册人太多,在里面拍结婚证照片,时间会特别匆忙,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建议在结婚登机前专门的照相馆拍结婚证照片,这样即使照片不好也可以再拍。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
结婚证原件一式两份,男女各持一份。其风格由民政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制。县、市辖区或者无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必须贴男女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取得结婚证的法律条件:双方自愿无配偶,男性22岁以上,女性20岁以上,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旁系血无医学疾病。
1.持上述证明,区、县民政局出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区县妇幼保健医院体检;
3.体检证书符合条件的,应当持体检证书回民政局登记;
4.结婚证的费用和服务费需要支付。提示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三、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21年结婚证款式
中山帅康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有这家公司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2005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认定帅康集团所有注册证号、号的商标为驰名商标;2、中山帅康自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帅康字样;3.中山帅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帅康字样和帅康字样SK产品变形图案等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帅康字样SK变形图案等侵权标志的现有产品及其包装、宣传材料等。;4、中山帅康在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帅康集团损失40万元;5、费立芳在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帅康集团损失1万元;6、驳回帅康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5元,其他诉讼费1005元,中山帅康负担元,费礼芳负担400元,帅康集团负担5865元。案件受理费1005元,其他诉讼费1005元,中山帅康负担元,费礼芳负担400元,帅康集团负担5865元。
判决结束后,中山帅康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原因如下:1、帅康集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中山帅康生产的。费利芳不是卖家,所以他不是本案合格的被告。原判认定中山帅康缺乏使用帅康字样的证据。原判认定中山帅康使用的组合商标与帅康集团商标相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第一项缺乏法律依据,原判第二项缺乏法律依据,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因果关系,原判决中山帅康赔偿40万元无法律依据。
帅康集团辩称,通过衢州华夏公证处、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江苏省盐城市公证处公证取证,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中山帅康生产和销售了大量侵权产品。费立芳是侵权产品的卖家。中山帅康突出使用帅康字样,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帅康集团的注册商标相似。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不当。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山帅康的上诉和帅康集团的答辩,本案二审的重点是:1。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中山帅康生产,原判决中山帅康突出使用帅康品牌,中山帅康使用的商标与帅康集团注册商标相似是否正确?二、帅康集团的注册商标是否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判中山帅康变更字号是否正确?原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中山帅康不反对原判决中发现的基本事实,法院予以确认。中山帅康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帅康品牌的突出使用以及组合商标的使用与帅康集团的商标相似有异议。对于这些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发现:
一、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中山帅康生产。帅康集团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以下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中山帅康生产了被控侵权的产品:
1.衢州华夏公证处(2004)浙衢证民字第618号公证书1份,抽油烟机、燃气灶各1件,工商部门查处费礼芳时8张照片,证明费礼芳销售中山帅康被控侵权产品并被工商部门查处;
2.2004年5月27日,延边《晨报》第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延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延边工商行政管理局)100多台假帅康延吉现形,证明中山帅康被控侵权产品已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侵权产品,延边侵权产品与本案产品一致;
3.成都市公证处(2004)盐城市公证处(2004)盐城市公证处(2004)产品销售范围广,侵权程度极其严重。中山帅康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一份个体工商户信息表,证明康超店的业主不是费利芳,因此费利芳没有实施帅康集团主张的侵权行为。中山帅康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一份个体工商户信息表,以证明康超店的业主不是费利芳,因此费利芳没有实施帅康集团主张的侵权行为。费利芳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结婚证,证明其店名为衢州柯城伟龙家电商务银行。2004年12月1日,他与康超店主金伟龙结婚,无侵权行为。经质证,中山帅康对帅康集团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的公证过程存在问题,两个实物不是其生产;延边晨报的报道缺乏依据和公平性。虽然报告中的照片与帅康集团提供的实物包装一致,但不能证明报告中的产品是其生产,延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也与本案无关;证据3中的广告牌不是它所立的,虽然公证书中的照片与帅康集团提供的实物包装一致,但不能证明公证产品是其生产。费立芳承认已被工商部门查处,但提出帅康集团提供的证据1中的实物不在其手中销售,实物包装不同于以前销售的中山帅康产品包装。收据上的公章不是其店铺的公章,其余的质证意见与中山帅康的质证意见一致。帅康集团对中山帅康和费利芳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建议莲花中路92号是费利芳的营业场所,金伟龙的营业场所在莲花中路108-110号。中山帅康产品的实际销售人员是费利芳。帅康集团对中山帅康和费利芳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莲花中路92号是费利芳的营业场所,金伟龙的营业场所在莲花中路108-110号。中山帅康产品的实际销售人员为费利芳。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可以作为确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004年7月5日,帅康集团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莲花中路92号商店购买吸油烟机和燃气灶,证明了衢州华夏公证处夏公证处(2004)浙衢市证民字第618号公证书,证明了帅康集团于2004年7月5日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莲花中路92号商店购买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的过程。但基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92号,衢州市柯城伟龙家电商行的实际营业场所,我院认定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的卖家是费。费立芳和中山帅康对帅康公司提供的证据1中的被控侵权产品持异议,但实物由公证处封存,无相反证据可推翻。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帅康集团于2004年7月5日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莲花中路92号店购买的产品。成都04年8月19日,成都市公证处(2004)证明了帅康公司在成都五石电子市场外墙贴有中山帅康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省总代理字样的店铺购买吸油烟机的事实。盐城公证处(2004)盐城证民用字第266号公证书证明了帅康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在盐城招商场联华厨具批发部购买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的事实。上述三次公证购买中获得的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相同,发票、保修单等商业票据以帅康命名。上述三次公证购买中获得的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相同,发票、保修单等商业票据以帅康命名。帅康公司证据2证明,2004年5月,延边工商局对与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进行了调查和处罚。成都市公证处(2004)证明成都五块石电子电器市场屋顶树是中国名优产品
巨大的广告牌,如中山帅康电器有限公司。虽然中山帅康否认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和广告牌,但这些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相同,标明中山帅康企业名称、地址、服务热线等内容,中山帅康只否认,没有相反的证据,结合中山帅康成立时间、业务范围等,法院确信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是中山帅康生产。成都市公证处(2004)证书第号公证书中广告牌的内容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相似。我院确信广告牌是中山帅康所立的。
二、中山帅康是否突出使用帅康字号,其产品标识是否与帅康集团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中山帅康电器有限公司和中国名优产品字样标注在中山帅康的产品包装和广告牌上。产品包装中使用的宽透明胶带密封件上印有中国名优产品和SK变形图,SAKON由帅康电器有限公司组成的组合标志,也在广告牌上醒目使用。吸油烟机包装盒除底面外的各个表面和吸油烟机产品的正面都被引人注目地使用。SK变形图,SAKON与帅康电器有限公司组合标识。除底面外,燃气灶包装盒的各个表面和燃气灶产品的正面都被引人注目地使用了SK变形图,SAKON厨房电器组合标识。法院认为,中山帅康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上用大字体标记
帅康电器有限公司是帅康字号的突出使用,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来源。中山帅康使用的上述组合标志在平面上占有很大比例,处于醒目位置。其中的“SK变形图与帅康集团第一注册商标视觉上只有细微差异,应确定两者相同。其中的“SAKON没有具体意义,与shuaikang与发音相似SK易与帅康集团第号shuaikang混淆注册商标。中山帅康SK变形图,SAKON与帅康集团第号帅康电器有限公司联合使用SK变形图,SHUAIKANG与帅康组合商标相比,两者中的帅康二字相同,SK变形图相同,SAKON”与“SHUAIKANG发音相似,整体视觉效果相似,相关公众很容易误解商品的来源;同样,中山帅康也将SAKON与帅康集团第号帅康电器有限公司联合使用Shuaikang文字帅康组合商标也构成类似。
此外,帅康集团二审提供了2005年4月3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和全国商业信息中心颁发的两份荣誉证书,以证明帅康品牌的知名度和品牌产品的市场份额。
此外,帅康集团二审提供了2005年4月3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国家商业信息中心颁发的两份荣誉证书,以证明帅康品牌的知名度和品牌产品的市场份额。该证据形成于一审审判后,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中山帅康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法院认为证据真实合法,应采用,证据证明2005年4月3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国家商业信息中心向帅康集团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书:根据全国大型零售企业商品销售调查统计,帅康品牌抽油烟机和燃气炉分别在2004年类似产品市场份额第一和第二。
本院认为,帅康集团持有SK变形图、文字帅康、拼音Shuaikang在有效期内,单个、组合等系列注册商标77件,应当受法律保护。多年来,帅康集团通过公证取证,
向商标局提异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积极维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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