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履行向承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和服务的义务时,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故障维护和救援时,有权终止合同。出租人应退还租赁车辆的租金,并支付停车租金20%的违约金。已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应当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额退还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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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条款。
第一条出租人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人的义务
1.将租赁车辆和租赁车辆所需的有效证件交付给承租人。
2.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免费提供租赁车辆维修和故障维修服务。
3.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故障和事故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窃、抢劫、第三方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人的权利
1.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得出租人为保证租赁车辆的使用功能而提供的相应服务。
3.有权要求出租人为出租车投保基本保险,并在出租人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驾驶簿、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
2.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租赁车辆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相关法律法规使用。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保持原状。未经出租人许可,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修理、更换、增加其他物品。
5.协助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检查和维护租赁车辆。
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因非出租人原因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损失;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责任。出租人应当承担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范围、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损失。
7.保险结算程序:
a)发生车辆事故时,司机(承租人)必须根据车辆损失支付一定的保险事故押金;
b)发生车辆事故时,司机(承租人)必须承担300元的绝对免赔额;
c)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人)必须承担20%的车辆加速新折旧费,扣除绝对免赔额后超过1000元;
8.保护出租人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售、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人和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
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盗窃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在此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拒绝赔偿的责任。
10.确保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司机驾驶。租赁期内,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1.租赁期满后,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应按时退还。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
2.承租人以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抵。合同履行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证。
第六条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双方可以按照承担50%损失的原则处理不能确定的责任。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不能追究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履行向承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的,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在路上行驶的,应当更换;车辆危及承包人人身安全的,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2.未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和救援时,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出租人应退还租赁车辆停车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车期间20%的违约金。
3.租赁车辆维修救援后仍不能恢复使用功能,出租人应提供相当等级的更换车辆或采取其他措施。
4.出租人造成车辆技术故障的,应当承担给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的,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逾期缴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租金总额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收取租金外,应支付逾期应付租金20%的违约金;承租人因车辆损坏、被骗等原因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人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驾照之日起,每年10%折旧后的残值以车辆购买手续后的价格为基础。承租人未取得残值赔偿前,承租人应按逾期还车支付租金。
2.提前终止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租赁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额退还承租人。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二)租赁车辆转售、抵押、质押、转借、转租;
(3)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四)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造成的租赁车辆维修(超过1000元,收取车辆全部维修费的20%作为加速折旧费)、停车损失(停车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承担因车辆事故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失。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维修的20%。车辆维修费按国家二级维修店收费标准计算。
5.承担因车辆事故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维修费的20%。车辆维修费按国家二级维修店收费标准计算。车辆全部维修费不足1000元的,免收加速折旧费。
6.租赁车辆因车辆事故、车辆性能不安或操作程序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时,出租人有偿提供更换车辆(更换车辆不保证相同车型,更换车辆租金不超过原租金的70%)。
7.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加其他物品造成的损失。
8.未协助出租人按时参加车辆检查或维修造成的损失。
9.车辆因非出租人原因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10.车辆违章造成的损失。
如果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应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为本协议履行期满后三年。
承租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增加和细化合同内容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行约定包含出租人在一般条款中不合理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表》、《结算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2.承租人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的,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申请续租。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续租。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人可以逾期还车。
3.双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或者可以向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执一份。
本人身份证驾照(半个月以上)加人民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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