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纳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级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异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异常死亡证明。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2020年河北省火化证样本
2020年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殡葬活动和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纳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
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级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殡葬管理要大力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打破封建迷信丧葬习惯,倡导文明节俭。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其他人不得干涉自愿丧葬改革。第七条
偏远的深山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是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是火葬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土葬改革区的划定提出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火葬区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施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应当实施火葬。第九条
死者遗体应尽快火化。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因严重传染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管理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火化遗体。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保留遗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十条
异地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必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专用车应用于运输遗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暂时不符合条件的,也可使用其他车辆。第十二条正常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异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异常死亡证明。第十三条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埋葬前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材。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第三条土葬管理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公民死亡后,可以进行土葬,自愿进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葬在墓地内,或者埋葬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内,或者埋葬在平坦的土地上,不得留下坟墓。第十七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第十八条
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水库、河堤、铁路、公路两侧堆放坟墓或墓地。
在上述禁区内,除革命烈士墓、名人墓、华侨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应在限期内平毁或迁移。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火葬。第四章殡葬用品管理和殡葬改革第二十条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丧葬用品。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币、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第二十二条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丧葬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三条
殡葬活动中,禁止在市区、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四条
简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制定。
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亲属自愿将死者骨灰埋在经营墓地的,费用由亲属承担。第二十五条
按照传统宗教习惯,信教公民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葬礼。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服务设施的搬迁、扩建、改造和更新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府民政部门批准,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取得墓地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省民政部门审批后,外资建设殡葬设施,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立公益墓地,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河南火化证照片
我父亲是供销社的退休工人,2020年因病去世,火化需要什么手续?
到你所在的社区开死亡证明,你可以申请火化证明。到你所在的社区开死亡证明,你可以申请火化证明。到你所在的社区开死亡证明,你可以申请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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