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则,学校成立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学院学位评估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第九条CET4分未达到425分的,学生本人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出申请,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证书绩点要求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毕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根据我校学科的专业布局,我校有权授予工程、经济、管理、文学、科学、艺术等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坚持德、智、体、美综合考核的原则,符合要求的,方可授予。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学院学位评价委员会对学院本科毕业生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多年政治道德评价水平、毕业评价和纪律,提出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原因,送学术事务部审核,报学校学位评价委员会审批。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则,学校成立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学院学位评估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的建议
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的决定;2.决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3.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并从事
科研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程并取得培训计划规定的学分,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点≥1.8.3.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425分(艺术专业,体育专业,
教育班、港澳台、国际学生、预科班、内高班除外);4.外语考试语言为非英语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英语
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全国大学日语、德语、法语、俄语四级考试合格成绩取代。
5.外语文学中英语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为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2.虽然取得了毕业证书,但最终成绩的平均分不足1.8(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获奖学生,其平均学分可增加0.3统计);
3.在校期间被行政拘留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
4.经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因其他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学生受到记过或者以上的处罚。处罚终止后,学生本人可以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当报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对于CET4分未达到425分的,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并报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他们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如果在学校最后一学年参加CET考试成绩不低于390分的,可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受理),同年授予学士学位。
日语、德语、法语、俄语四级考试和英语四级考试不合格的,参照执行。
日语、德语、法语、俄语四级考试和英语四级考试不合格的,参照执行。
2.符合毕业要求并考上研究生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2.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学位评估委员会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投票。投票结果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成员的批准,确认为事项的决议将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已取得学士学位的,发现欺诈等严重违反《中国》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上海工程教育〔2017〕同时废除52号)。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工作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则为准。按原规定处理的问题不再改变。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解释。
上海大学学位证书绩点要求
如果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有四级和计算机证书,需要再考一次吗?只要大专考试就好吗?
如果是经济管理专业,就要考微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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