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公安管理要求;申请公章刻制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营业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决定。
重庆特种行业营业执照样本
重庆特种行业许可证所需材料。
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
(三)证明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
(4)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5)员工登记表;
(6)申请人应建立的各种安全(人防、技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7)办理《酒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凭证》
(8)酒店业所在地公安分局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重庆食品经营许可证
承租人未取消特种行业许可证后,能否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搜索?
重庆食品经营许可证
承租人未取消特种行业许可证后,能否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搜索?
特殊行业许可证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承租人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申请。
办理雕刻公章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印铸刻字行业暂行管理规则》规定,从事印章雕刻的,可以先申请营业执照,然后向公安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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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是提前批准企业名称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批准申请书》(包括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投资者有效证件。
第二步是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主体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的工作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和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工作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章刻制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开办公章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安全负责人无欺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二)申请人对营业场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加油站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住宅内开设公章刻制企业的,还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
第六条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制度:
(一)印章承担验证登记制度;
(二)印章制作、保管、交付制度;
(三)印章信息录入制度;
(四)协调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第七条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设施设备:
(一)安装符合公安部公安管理标准的信息系统;
(二)具有刻印章的专用生产设备和印章信息采集设备;
(三)设置存放印章和档案的保管室、保险箱或保管箱;
(四)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公章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工作人员名单;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或者验收证;
(六)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安全制度书面材料和第七条设施设备设置证明材料;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他材料需要提供。
在住宅内开设公章的企业,还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营业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作出决定。符合开业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批准行政许可,颁发特殊行业许可证;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书面决定和申请企业的资料报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公章刻制企业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印章刻制业务5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10多名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
(三)连续五年盈利;
(四)连续五年无违法经营记录。
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应当具备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应当具备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申请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撤销,三年内不予受理。
禁止变更、转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在市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后10日内向原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经批准开业的公章刻制企业有关闭、转业、合并、迁移、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原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开业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原行政许可证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对企业实施本规范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年度考试合格的,允许继续经营;年度考试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继续经营,整改后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公章刻制企业年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特种行业年审表》;
(二)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四)印章行业协会签署意见。
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自次年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企业参加年度考试。每四年更换一次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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