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兄弟两人以上是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不收养其他孩子,申请生第二个孩子,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深山迁出的农村居民,因《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取得《生育服务证》的,妇女在迁出之日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
农转非户籍样本
农转非户口是什么意思?
农转非是将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农转非是将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户口本首页第一行户口类型栏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注明农业,城市、学校工厂事业单位注明非农业。
现统一注明是当地居民,不区分农业和非农户口。
农业转非农业户口证模板
如何写农转非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农转非户口的居民,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请,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一)办理农转非户口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等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
(2)农村无人照顾的15岁以下儿童(含18岁以下学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一方在农村,户籍35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家属及其15岁以下子女(含18岁以下学生)。
(二)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的证明村料:
(二)申请人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
(三)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四)夫妻投靠必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向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必须有法院离婚文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医院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必须有残疾证明);
(6)16-18岁学生证明。
(三)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
(1)收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许可证,再持户口许可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户口。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许可证(第三联)、户口许可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和居民身份证(其中16岁以上人口,每人携带3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许可证(第三联)、户口许可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和居民身份证(其中16岁以上人口,每人携带3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
(3)落户后,持户口簿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和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现场受理户籍和内勤工作。责任区警察应当在30天内完成调查核实,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当在7天内批准。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报市公安局批准;不符合政策的,应当在10日内退回原申请派出所,并在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于市局不批准的户籍材料,市局应当自收到退回的户籍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自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7日内回复。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因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经批准的户籍材料,应当返还派出所,派出所应当返还本人。
其他类型的农转非按照归口部门的规定办理。
希望1.招生计划原件及复印件。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录检表原件及复印件。4.
所有需要办理农业转移非新生名单的电子文要求文件中必须有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准迁证号)
注:如有历届学生,必须由学校学校安全部门或安全部门必须出具相关说明文件,加盖公章,并在当年的记录表中标记学生。
请在办理大学生农业转移时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致电南昌市公安局户籍部门。
谁能提供生二胎的申请样本供我参考。
这是北京的规定,全国都差不多!
《关于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第二个子女审批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照顾第二个孩子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形之一、第十八条的,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计生委发[2002]47号)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是指《办法》规定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指定医疗机构。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检查父母生育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出具)、户口簿、结婚证、子女生育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照这项生育政策执行。
(3)《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是指不孕夫妇结婚五年,依法收养子女后自然怀孕。夫妻必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是指《办法》规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指定医疗机构。
(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的规定,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子女数量按再婚前累计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现有数量计算,包括生育后给予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妇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必须提供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少数民族职工,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转让前允许生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从自治区和有陆地边境的省转移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外,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3)只有一个孩子转到北京,并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三岁以上或女人二十八岁以上;
(5)户籍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应当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照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6)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兄弟两人以上是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不收养其他孩子,申请生第二个孩子,该家庭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两兄弟以上及其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依法生育子女;
三、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署了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以下情况之一:
(一)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30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
(二)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得生育,另一方进行绝育;
(三)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适合或不能生育;
(4)40岁以上未婚。
(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男性农村居民在没有孩子的家庭结婚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女性姐妹只照顾一人),夫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女落户;
(三)负责赡养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不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协议;
(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果父亲(母亲)死亡,他将不再照顾生育能力。
(八)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县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士兵,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根据北京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远郊、县农村居民一方残疾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北京市人口发[2004]9号)执行。
(九)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长期居住在深山区,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及其第一个子女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在深山区连续生活三年以上;
(三)在深山区从事养殖、种植等农业生产;
(4)家庭生活困难较多;
(5)深山区农村居民,夫妻户口应在附件二确定的《深山区生育政策执行行政村名单》中。
(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至九项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簿上的户籍性质为农业。
(10)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至第九项的农村居民,是指户籍簿上的户籍性质为农业。非农业户籍居民不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远郊县农村居民是指通州、顺义、房山、门头沟、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县的农民。
(1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至第九项取得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书的,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书继续有效;未怀孕的,收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书,执行非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从深山区迁出的农村居民因《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取得生育服务证的,在迁出之日,妇女怀孕的,第二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收回第二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12)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虽然妇女的户籍是农业人口,但被招聘到城市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
(13)从其他省、市、自治区迁入本市的妇女,应当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并在迁入时怀孕的,应当更换本市的生育服务证明;未怀孕的,按照本市的生育政策执行。
(十四)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计划与父亲在北京入户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程序
(1)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当在初步审查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2)妇女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应当向妇女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或协议、结婚证、第一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并发给再生子女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讨论批准后,在再生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n}(5)申请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退回现发放单位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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