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检查父母生育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出具)、户口簿、结婚证、子女生育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出具)。
户口迁入本市户口样本
我想把孩子的户口迁到我的户口所在地怎么写同意书?
如何撰写儿童户籍迁移申请书?
XX县XX派出所:(迁回地)
我叫XXX,现住本县XX镇XX社区XX街道XX号。我有一个女儿XXX,现年X岁,出生时户口是入到XX县XX镇她叔叔那里。因为孩子现在已经到了上学的年龄,为了方便上学,需要把户口迁回父母那里。为此,您特别要求您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您孩子的户口(附户口簿、社区证明、出生时医院证明等材料)。
特此申请,请办理。
2015年X月X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以下证件: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内户口迁移证;
(二)户籍簿;
(3)新户必须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两张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已满16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一张照片;
(5)因结婚迁入而持结婚证;
(6)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应当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户当地派出所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出人的户口簿;
(二)农业人口迁出应当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迁往外省市户口的,应当持下列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出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外省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许可证;
(3)因大学、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证明。
以上内容是相关答案。户口迁移申请必须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户口迁移后,户口簿上的地址可以更改。你应该及时注意。如果不及时更改,一些文件可能无法接收
迁户口需要原户口本吗
谁能提供生二胎的申请样本供我参考。
这是北京的规定,全国都差不多!
这是北京的规定,全国都差不多!
《关于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第二个子女审批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照顾第二个孩子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形之一、第十八条的,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
二、识别标准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计生委发[2002]47号。执行以下简称《办法》。
指定医疗机构是指《办法》规定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指定医疗机构。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检查父母生育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出具)、户口簿、结婚证、子女生育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照这项生育政策执行。
(3)《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是指不孕夫妇结婚五年,依法收养子女后自然怀孕。
(3)《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是指不孕夫妇结婚五年,依法收养子女,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自然怀孕夫妻必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是指《办法》规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指定医疗机构。
(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的规定,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子女数量按再婚前累计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现有数量计算,包括生育后给予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妇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必须提供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从自治区和有陆地边境的省转移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转到北京时,只有一个孩子,并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第二个孩子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三岁以上或女人二十八岁以上;
(5)户籍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应当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6)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兄弟两人以上是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不收养其他孩子,申请生第二个孩子,该家庭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两兄弟以上及其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依法生育子女;
三、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署了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以下情况之一:
(一)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30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
(二)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得生育,另一方进行绝育;
(三)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适合或不能生育;
(4)40岁以上未婚。
(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男性农村居民在没有孩子的家庭结婚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女性姐妹只照顾一人),夫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女落户;
(三)负责赡养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不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协议;
(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
(八)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县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士兵,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北京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远郊、县农村居民一方残疾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规定》(北京市人口发[2004]9号),申请生第二个孩子。
(九)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长期居住在深山区,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及其第一个子女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在深山区连续生活三年以上;
(三)在深山区从事养殖、种植等农业生产;
(4)家庭生活困难较多;
(5)深山区农村居民,夫妻户口应在附件二确定的《深山区生育政策执行行政村名单》中。
(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至九项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簿上的户籍性质为农业。
(10)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至第九项的农村居民,是指户籍簿上的户籍性质为农业。非农业户籍居民不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远郊县农村居民是指通州、顺义、房山、门头沟、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县的农民。
(1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至第九项取得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书的,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书继续有效;未怀孕的,收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书,执行非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从深山区迁出的农村居民因《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取得生育服务证的,在迁出之日,妇女怀孕的,第二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收回第二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12)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虽然妇女的户籍是农业人口,但被招聘到城市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
(13)从其他省、市、自治区迁入本市的妇女,应当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并在迁入时怀孕的,应当更换本市的生育服务证明;未怀孕的,按照本市的生育政策执行。
(十四)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计划与父亲在北京入户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申请生第二个孩子的程序
(1)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当在初步审查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2)妇女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应当向妇女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或协议、结婚证、第一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并发给再生子女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讨论批准后,在再生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书。
(5)申请人退还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和奖励费后,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将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书发给申请人,并通知妇女户籍所在地(村)委会。
(6)审批部门应登记或复印申请人离婚结婚证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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