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提交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加盖有效印章,或法院判决离婚有效证明)、户籍簿(核原件、复印件)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三)申请人或者被投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简历复印件。
大学生学历证明材料
档案中证明学位的材料是什么?
档案中有学历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专业技术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转正评分表。
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
一是保留个人原干部身份;
二是办理工作调动个人档案;
三是参加公务员招聘考试,需要档案确定身份;
第四,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查看档案记录;
其五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六,出国政审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对于毕业后未就业的大学生档案,国家一般采取三种管理措施:
一是将档案转移到原产地,由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由个人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法更适合准备在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缺点是如果两年内离开生源地就业,需要重新办理转学手续。
2、将档案留在学校。工作单位实施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两年以上未实施工作的,学校将档案和户籍迁回学生来源,学校不再颁发就业登记证。
2、将档案留在学校。工作单位实施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两年以上未实施工作的,学校将档案和户籍迁回学生来源,学校不再颁发就业登记证。
三是将档案转移到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法更适合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毕业生很容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的沟通相对较少,很容易导致信息不良。
各地人才市场、区、县人才市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提供档案保管服务。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档案丢失需要补充,即持有人需要返回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和原工作单位,填写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不会影响党、入学等,影响职称评定、研究生入学考试、劳动保险和未来退休程序,也会影响出国留学。有考公务员的意向,必须保管好档案。
什么是大学生学历证书?
做学历证需要什么材料?
您的毕业证书、学籍档案、身份证或户档案、身份证或户供。(我记得这个可以在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成人教育部可以详细说明吗?
大专以上学历在南宁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大专以上学历在南宁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户是门,准确地说,单扇是户,两扇是门。户或门户引申为人家,因此有一家一户,门当户对,门户等等。口是口,引申指人,所以中文这两个字结合在一起,本意是户数和人口。下面我整理了南宁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落户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申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二)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核原件、复印件);
(3)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明报告或教育部认证留学生学历或学位证明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核原件、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提交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加盖有效印章,或法院判决离婚有效证明)、户籍簿(核原件、复印件)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2)职业院校毕业生可申请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户口登记:
(1)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归国学历相同)的,可以申请本市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一)本通知要求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包括:
1.属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地产证明、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契税完税证明。
2.属于自建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或相关部门颁发的房屋契约或土地契约,或城市建设、规划、土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准建设证书,或村(居民)委员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3.集资建房、市场经营建房、单位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者单位分房证。
3.集资建房、市场经营建房、单位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或者单位分房证。
4.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5、属于租赁单位公共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单位同意迁入证明(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迁出后方可办理新承租人迁入)。
6.个人租用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性住房、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应当提供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证明材料(二次租赁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新承租人)。
7.出租私人住房的,应当提供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业主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明、户籍簿、居民身份证(二次出租的,原承租人应当迁出新承租人)。
8.属于城市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居住要求,提供户主申请报告、住房产权证明、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户主亲属关系证明。
9.迁入用人单位或者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接收的证明。经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单位同意接收户口,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办理随迁。
(二)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已列入非法用地非法建筑范围的房屋、废弃地址或虚拟地址的房屋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出租私人住房或投靠本市的亲属。房屋所有人的户籍未迁入房屋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申请人可以将户籍迁入房屋。
(4)本通知所称职业院校包括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
(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的规定
1.申请人原户口簿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应当提供原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原户籍簿、各级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库)、户籍档案不能反映其亲属关系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确定父母子女关系:
(1)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独生子女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有关文件或文件。
(三)申请人或者被投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简历复印件。
(四)申请人或者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者被投靠人人事档案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简历复印件。
(5)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6)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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