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失业证明(仅限非农户迁入);
(6)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如果父母投靠,可以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许可证,凭父母所在村委会证明和个人申请。
户口簿上户口迁样本
户口迁出证怎么写模板?
同意迁出的证明是户口迁移证,同意接收的证明是准迁证,这两个证明的格式及用纸都是派出所提供的,纸张也不是普通的白纸,就是一个表格和几行字,填空就可以,但不是你填,而是派出所通过电脑打印在专用纸上的,社会上是没有的。
只要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带上其他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包括户口迁移产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调动人员登记表、购房结算需要有产权证书。
户籍迁移申请
XXXXXXX(主管部门):
XXX因XX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写内容),现申请将位于XXXXX地方户口迁移XXXX地,请批准。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资料】户籍迁移说明:
(一)军官家属随军户口迁移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
(1)军官、文职干部(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下同)以上。
(二)服役满十五年(含下同)的军官、文职干部。
(3)五六级专业士官。
(一)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任职命令正件、复印件或应征入伍登记表正件、复印件或调令正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
(5)拟落户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书》。
(6)原籍户籍证明信。
(7)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失业证明(仅限非农业户口)
申请手续所需的证明材料齐全后,经部队经办人报市公安局批准,经批准后到分局办理户籍手续。
(二)职工家属户籍迁移
(1)外地居民(村)和我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结婚登记后需要来济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年龄和结婚年龄限制,允许迁济定居(其中,如果在济一方是从外地迁入的,户间必须满三年;在济一方离婚再婚的,必须结婚三年)。
(2)来济投靠父母或母亲的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父母从其他地方迁入的,户口迁移时间必须满三年)。
(3)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无子女退休工人和失业居民需来济投靠子女,子女在济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3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济南居民户口的,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三)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失业证明(仅限非农户迁入);
(5)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子女和带子女夫妻的相互投靠)。
(6)未婚证明或未婚声明(仅限于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6)未婚证明或未婚声明(仅限于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人完成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上述材料,派出所应当按照户口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三)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经省、市委组织部、省、市人事厅(局)或省、市劳动厅(局)批准,并出具调动函,填写《调动人员登记表》。
(一)省、市委组织部、省、市人事厅(局)或省、市劳动厅(局)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登记表》(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和调动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章)。
(3)单位收到证明书(注明详细落户地址)。
(4)拟落户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书》或《居民户口簿》。
(5)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
(6)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类:符合市政府济政发[2001]31号文件规定的,由分局审核;
(2)第二类:其他经人事、劳动、组织部门批准的调动,由市局审核。
迁入户口簿
户口迁移证明格式。
我现在想申请把户口搬回我父亲家,但村委会让我写一份证明,证明我在这所房子里有我的份额。我阿姨和村长签字确认,然后去派出所填写申请。我想问一下,我现在住的地方的村委会是否应该同意在派出所填写申请?首先,你必须去你父亲的哪个村庄,允许你定居,然后去你的居住地办理准手续。第三步是去你想定居的地方。
不知道你现在在哪里,为什么迁出。按照规定,如果父母投靠,可以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许可证,凭父母所在村委会证明和个人申请。准迁证适用于市外迁移。
允许迁出户口样本。
户口迁出证明格式户口迁出证明格式格式
户籍迁移原则一处理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的,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到市,从小市迁到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到郊区、郊区农村或国有农尝疏菜队、经济作物区,应适当控制。从市、镇到农村,从市到镇,从大市到小市,以及同一市、镇、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合理的,应当定居。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于有女无儿的家庭,应允许男性落户女性家庭。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含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当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子女也应当在农村定居。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无亲属依靠的,可以在市、镇定居。
(二)农村市镇职工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假如真的没有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去市、镇投靠子女的,可以定居。市、镇职工在农村寄养的15岁以下子女,或者原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岁以下子女,可以在市、镇定居。
(3)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其家属(市、镇共同生活的人口),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可以定居。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农民从农村招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为农村户口,不得转为吃商品粮的人口。社区工业工人不得转为吃商品粮的人口。(
(四)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的,准予落户。
(五)批准退学或者退学的,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的,准予落户。
(六)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需要返回市、镇家的知识青年,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批准,准予落户。
(7)调到青藏高原工作的员工,因气候不适或不能随身支持,需要迁回市、镇、农村家庭或者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可以定居。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生了孩子,不能随身扶养,要求送回市、镇、农村家庭扶养的,准予落户。
(8)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镇的原则,准予安置。
(九)军事干部家属户籍迁移,按照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劝阻自由流动人口,动员返乡。已从人口密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区的农村定居,并在生产队参加劳动的自流人口,应当定居。结算前联系流出地查明相关情况。户算后,通知流出地注销户口。
(11)被释放、解除劳动教育、清理的就业人员,符合市、镇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动改革单位事先联系迁入地公安机关后,与盛地公安机关联系-
变更部门颁发的证件,准予落户。家在北京、上海、天津的,放回时要严格控制。
(一)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国有农场、疏菜队的,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申请。经派出所(或公社)核实,报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批准。市、县公安局应当与粮食、劳动、人事、民政、知青办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控制市、镇人口。审批前,应主动征求粮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2)从农村到城镇,从城镇到城市,从小城市到城市,必须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新员工到市、县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干部、工人调动证明;大学生到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复员、退伍、退伍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
未经许可离职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未经许可离开农村的人员,不得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也不得入户。
未经许可离职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未经许可离开农村的人员,不得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也不得入户。
(三)对已经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的家属,以及调动或复员、转业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他们的户口都应迁至调往地区落户。户口未迁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动员迁出,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参军、出国(境)、死亡、逮捕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4)监督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迁移户口时,必须经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并经迁移地公安机关批准。
户籍迁移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向党委的指示和报告;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规定的精神,充分说明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意义,提高人民遵守户口迁移规定的意识。各级领导要带头遵守,认真落实户籍迁移规定。每一个户口迁移都要认真负责。对于不准在市、镇落户,应该返回农村的人,各有关单位要耐心细致地讲清道理,做好动员回乡工作。农村社区应欢迎他们回家定居,并做好安置工作。公安警察和户口管理人员应当模范党的户口迁移政策。坚持原则,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的,要给予支持和表扬;破坏户籍迁移政策的,要认真处理。弄虚作假、非法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迁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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