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身份证丢了异地怎么办?

办理异地身份证的步骤如下: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办,填写相关登记表并提交照片、户口本等材料。办理时间不受损失限制影响,费用为40元。领取时限为特区内50个工作日,特区外60个工作日。申请人需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身份证可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但四种情况除外。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

二、办理程序: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办,需填写《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交第二代身份证相片4张、查验户口本、登报遗失声明、已办过第二代身份证的超过半年要带一张一寸普通相片。第一步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费。

身份证丢了异地怎么办?

身份证在异地丢了怎么办?

什么是身份证丢了异地怎么办?

1.办理时间:公民丢失身份证,可立即申请新证书,不再因损失限制造成各种不便;2、办理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发,需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表》,提交第二代身份证照片4张,检查户籍簿,登记丢失声明,已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半年以上,带一寸普通照片。三、费用:工资40元,立即收到收据。四、领取时限:⒈特区内50个工作日,特区外60个工作日后,凭收据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证。⒉自2005年8月1日起,居民可选择通过特快专递领取身份证。五、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6、注:身份证丢失可直接到当地派出所补发。在报纸上发表丢失声明或到派出所出具挂失证明,是防止有人在使用原居民身份证进行非法活动时,以上两种证明作为脱罪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取得的居民身份证记录的公民个人信息保密。

身份证丢了异地怎么办手机卡?

身份证丢失的人在外地该怎么办?

目前,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全国各地申请,但有以下四种情况,居民身份证不能在其他地方申请:

1、因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主要项目首次申请居民身份证并变更居民身份证的,应当返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2.外貌特征变化很大,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不予受理;

3、伪造、变造、销售、欺诈、欺诈、使用居民登记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照、销售、使用伪造居民登记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照等国家机关证件;

4.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不良信用记录,异地不予受理。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居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

离开户籍地的人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费。

离开户籍地的人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费。其中,居民身份证申请变更,户口簿或居住证申请变更。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变更和补发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递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发放。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更换证件的,应当在领取新证书时交回原证书。


身份证丢了,异地怎么办身份证?

身份证丢失在异地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费。
其中,居民身份证申请变更,户口簿或居住证申请变更。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递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发放。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发放的证书制作信息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生产和核实,申请人凭证书收据到受理点领取证书。更换证件的,应当在领取新证书时交回原证书。查找户口所在地是否有异地办理身份证的办事处,通过互联网搜索或朋友获取信息。若有,可前去办理。本人应亲自前往,并携带户籍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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